[新聞] 醫師與廠商關係不當,有違醫學倫理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5&level_no=1&doc_no=80336
醫師與廠商關係不當,有違醫學倫理
鑑於「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如果處理不當,對於醫院管理、醫療品質及病人之權益,均將
衍生不良後果,因此衛生署特別於95年9月8日公告「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依該守則
規定,醫師與廠商間其在醫學會議、餽贈、研究部分,必需遵守三大核心準則,即:「公
開」、「避免明顯利益衝突」及「依病患最佳利益行事的臨床自主性」。例如,餽贈部分
,醫師接受廠商餽贈,不得違反法律或全國性醫學會之政策、不可接受金錢或者等同金錢
形式(包括紅包、有價證券、古董、名畫等珍貴藝術品)餽贈,不得因接受廠商之餽贈,
而使用該廠商之藥品或器材,亦不得因餽贈將病人轉介至某特定之機構。
另醫師法第25條第4款規定,醫師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
戒,醫師與廠商間如有逾越上開守則,恐有違反醫學倫理之虞,故衛生署呼籲,醫師自律
以免觸法。
「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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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
一、序言
醫師因診療病人,需使用廠商研製之醫藥產品;而廠商對於醫學研究、會議、教育之支持
,有助於醫學之進步。但,醫師於照護病人及廠商行銷產品之間,可能面對利益衝突,爰
有規範其分際之必要。
本守則係基於「公開」、「避免利益衝突」及「依據病人最佳利益執行臨床判斷之自主性
」等原則訂定,個別醫療機構得基於管理必要,增列細部規範;醫師依法具有其他身分者
,並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醫師參加廠商主辦或贊助之醫學會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會議應以提昇醫療品質、促進病人權益及專業資訊之交流為其主要目的,其學術討論
時間應達總時間三分之二以上。
(二)醫師接受贊助,以本人之註冊費、旅費及膳食費為限。但擔任演講人或主持人時,得
收受適當之演講費或主持費。
(三)會議主辦單位應公開贊助廠商名稱,主辦單位、演講者、主持人與贊助廠商間之關係
,應主動告知與會者。
(四)醫師於會議中發表之資料應符合科學實證原則,不受贊助廠商之影響,並應平衡論述
替代診療方式。
(五)主辦單位或醫師應拒絕廠商對會議內容、發表方式、講員之選定等,為不當之干預。
三、醫師接受廠商餽贈,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違反法律或全國性醫學會、公會之政策。
(二)符合當地慣例且非昂貴之禮物。
(三)不可收受金錢或等同現金之禮券或有價證券。
(四)不得因餽贈而約定或暗示「將」使用特定醫藥產品或轉介病人至特定處所。
四、醫師或醫療機構執行廠商贊助之研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研究及成果發表,應符合法律、倫理及赫爾辛基宣言之規範,並嚴守臨床專業判斷。
(二)主持研究之報酬,應以其所投注研究之時間與心力,不以研究之結論衡酌。
(三)研究成果發表時,應一併公布直接或間接贊助者的名稱。
(四)從事研究前,應與廠商充分溝通;廠商不得限制研究成果之發表。
五、醫師擔任廠商顧問或為廠商提供諮詢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任何專業判斷,不得因擔任廠商顧問或為廠商提供諮詢而受到影響。
(二)對病人之義務,不得因擔任廠商顧問或為廠商提供諮詢而有所怠忽。
(三)演講、發表文章或報告時,應公開與廠商之從屬或其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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