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服務貿易協議明訂學、經歷[接軌]..後略
這是經濟部的聲明。
應該是比很多新聞還可信吧 可是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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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明訂學、經歷『接軌條款』…就業限制完全鬆綁」的幾
點說明
有關本(6月27)日媒體針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報導若干政治人物批評「兩岸服務
貿易協議明訂學、經歷『接軌條款』…就業限制完全鬆綁」等語,本部特澄清說明如下:
一、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第6條第6款係仿照WTO規定,我方未開放專業服務業:兩岸服貿
協議第6條第6款係仿照WTO服務貿易總協定第6條第6款而來,其內容係規定「若」WTO會員
對專業服務業作出特定承諾時,該會員應提供適當程序,以驗證另一方專業人員的能力。
我方並未在兩岸服貿協議開放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服務,至於新聞稿中提及之我方餐館
、營造、清潔等服務業之開放,係指投資之開放,不涉及勞工市場的開放問題,亦不涉及
允許大陸人士來臺報考專業證照之問題。
由於陸方對我方有若干專業服務業之開放承諾,本條文之設置可保障我方服務提供者在大
陸提供服務、拓展商機之機會。
二、非強制性的認許機制之設立係參考WTO規範,未來僅當業界需要且同意時,政府才會
與對岸討論相互認許之事宜:
兩岸服貿協議第6條第5款之規定,係參考WTO服務貿易總協定第7條而來,其主要精神是允
許自發性的片面認許他方的實績、經歷及證明等,以及非強制性的相互認許機制。目前陸
方已片面認許我方部分服務業之實績、經歷及證明等,未來即可在本條文下找到依據。
至於相互認許,目前雙方並無類似安排,惟政府在徵詢業者之過程中,業界多提到盼大陸
認許我方專業人員資格,部分公會甚至表示可考量在對等情形下與陸方相互認許。本條文
僅是仿照WTO規定設計非強制性的相互認許機制,未來政府僅會在業界有需要並且同意之
前提下,才與對岸討論相互認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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