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方式引爭議 全殘給付列入最低稅負 不合理
李亮萱/台北報導
最低稅負制中,個人保險若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其死亡給付雖有三千萬元免稅
額度,但保險實務上形同身故的全殘給付卻不在此限。壽險公會表示如此計算恐有爭議
。因為,在保險法中被認定為「經濟上死亡」的全殘給付,卻要列入最低稅負的稅基課稅。
依照所得稅額基本條例規定,若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是壽險期滿但仍生
存時,其受益人所領的死亡給付或是滿期祝壽金 ,必須併入所得基本稅額計算,但死亡
給付有三千萬元的免計空間。
因此人壽保險中除死亡給付外,包括生存、期滿、殘障給付,若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
人,都需計入個人基本稅額。
壽險公會秘書長洪燦楠表示,依保險法規定,只要喪失四肢體機能 或是終身無法工作等
一級殘廢,在壽險理賠認定中比照身故處理方式一次給付。因此若全殘給付要全數納入
最低稅負制計算,恐怕有爭議 。
因為傳統壽險中,被保人與要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極為普遍。
例如父親為子女投保,子女不幸成為全殘,獲得保險給付,但保費是由父親繳納,因此
繳納保費的要保人(父親),與受益人(子女),不是同一人,子女領的保險給付若超
過三千萬元,就得課稅,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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