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看過這麼失敗的逃稅案例orz

看板money (賺錢)作者 (縣市合併救台灣 OH!YA!)時間19年前 (2006/04/13 11:18), 編輯推噓3(300)
留言3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如果他事先有去問過會計師 那個會計師可以去撞牆了 這樣他還有勇氣去上訴= = 借人頭買NCD 補稅罰鍰幾賠光 ■ 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前任監察人李廷霖以其六名子女名義購買可轉讓定期存單(NCD)3.4億元,遭台 北市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要求李廷霖補稅1.69億餘元,加計一倍罰鍰1.64億餘元,幾乎等 於沒入李廷霖該筆財產。 李廷霖不服提出訴願,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又判決敗訴,李廷霖訴訟代理人表示,李廷 霖只是借用子女名義購買NCD,猶如俗稱的「借人頭」避稅,並不是贈與,因此,「一定 要上訴」。 李廷霖為大同公司前任監察人,現年已90高齡。本案緣起於李廷霖於民國84年以其六名子 女名義,購買3.4億元的NCD,台北市國稅局認為,李廷霖此舉為贈與,除核定李廷霖應納 稅額1.69億餘元外,亦處一倍罰鍰1.64億餘元。 李廷霖對此不服,他是借用子女名義購買NCD,純屬消費寄託性質,子女並不知情,存單 、印章、簽名均是李廷霖自行為之,但子女沒有處分收益的權利,因此自84年之後,期間 換單不下20次,均是由李廷霖親手處理,到期利息也存入自己的戶頭,九年來,子女名下 未取得收益,也未收到任何孳息,不能算是贈與。 NCD是可以背書轉讓的有價證券,因此申購人是購買有價證券,而非存款,與一般銀行給 存款人的定期存款單不同,李廷霖主張,雖然將NCD登記為子女姓名,但他仍占有及保管 NCD。 李廷霖並主張,以子女名字登記NCD的原因,只是年屆90的老人,為遺產分配的預先註明 備忘而已,其真意並不是現在就要贈與,只為了方便記憶而要求抬頭。 但國稅局表示,動產所有權的歸屬,以占有為要件,李廷霖這筆3.4億元的資金,是由李 廷霖的帳戶轉帳,以其子女名義購買NCD ,其所有權即已為其子女所有,發生物權移轉的 效力,此為民法第761條第1項所明定。至於李廷霖指稱,NCD是有價證券而非現金,因此 非贈與,國稅局也認為是矯飾之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李廷霖事先以子女名義購買可轉讓定期存款存單,到期後, 仍以子女名義繼續轉存,未轉回自己名下,贈與之意,昭然若揭。因此,駁回其訴,維持 原處分。 【2006/04/13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106.254

04/13 14:06, , 1F
真是一整個無言 還要上訴 穩輸的嘛 除非拖時間.....
04/13 14:06, 1F

04/13 22:23, , 2F
感謝它送錢給國家
04/13 22:23, 2F

04/16 15:00, , 3F
國家當前的財政~需要這種人才
04/16 15:00, 3F
文章代碼(AID): #14FSCZwo (money)
文章代碼(AID): #14FSCZwo (mo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