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看過這麼失敗的逃稅案例orz
如果他事先有去問過會計師 那個會計師可以去撞牆了
這樣他還有勇氣去上訴= =
借人頭買NCD 補稅罰鍰幾賠光
■ 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前任監察人李廷霖以其六名子女名義購買可轉讓定期存單(NCD)3.4億元,遭台
北市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要求李廷霖補稅1.69億餘元,加計一倍罰鍰1.64億餘元,幾乎等
於沒入李廷霖該筆財產。
李廷霖不服提出訴願,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又判決敗訴,李廷霖訴訟代理人表示,李廷
霖只是借用子女名義購買NCD,猶如俗稱的「借人頭」避稅,並不是贈與,因此,「一定
要上訴」。
李廷霖為大同公司前任監察人,現年已90高齡。本案緣起於李廷霖於民國84年以其六名子
女名義,購買3.4億元的NCD,台北市國稅局認為,李廷霖此舉為贈與,除核定李廷霖應納
稅額1.69億餘元外,亦處一倍罰鍰1.64億餘元。
李廷霖對此不服,他是借用子女名義購買NCD,純屬消費寄託性質,子女並不知情,存單
、印章、簽名均是李廷霖自行為之,但子女沒有處分收益的權利,因此自84年之後,期間
換單不下20次,均是由李廷霖親手處理,到期利息也存入自己的戶頭,九年來,子女名下
未取得收益,也未收到任何孳息,不能算是贈與。
NCD是可以背書轉讓的有價證券,因此申購人是購買有價證券,而非存款,與一般銀行給
存款人的定期存款單不同,李廷霖主張,雖然將NCD登記為子女姓名,但他仍占有及保管
NCD。
李廷霖並主張,以子女名字登記NCD的原因,只是年屆90的老人,為遺產分配的預先註明
備忘而已,其真意並不是現在就要贈與,只為了方便記憶而要求抬頭。
但國稅局表示,動產所有權的歸屬,以占有為要件,李廷霖這筆3.4億元的資金,是由李
廷霖的帳戶轉帳,以其子女名義購買NCD ,其所有權即已為其子女所有,發生物權移轉的
效力,此為民法第761條第1項所明定。至於李廷霖指稱,NCD是有價證券而非現金,因此
非贈與,國稅局也認為是矯飾之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李廷霖事先以子女名義購買可轉讓定期存款存單,到期後,
仍以子女名義繼續轉存,未轉回自己名下,贈與之意,昭然若揭。因此,駁回其訴,維持
原處分。
【2006/04/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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