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part-time 板板規 (2010/08/31版)
因應勞工局的要求,移除板規內不適宜之板規後,板規與法規將分兩部並進。
這裡是清純聖潔的打工板,不守法的雇主請按左鍵離開,不歡迎你們來玷污。
板規、法規、發文注意事項三位一體,違反都會處罰!
part-time 板 基本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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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不適用行業之範圍
以下皆禁止於本板發文:
一、十八禁行業、十八禁場所
part-time 板為非十八禁看板,是故一切從嚴。
按:網咖以地區為準。
二、賭博網站、賭場、賭博性電玩業者、發牌員
三、情色行業、網路視訊聊天
四、經由本板宣判為不受歡迎之用戶以及停權之使用者、公司以及僱主。
五、所有違法工作、違反校規、學術倫理、經板主主觀判定可能造成身心問題
及社會問題之工作。
六、總工時未滿一小時,請以一小時計薪。
罰 一~三→劣退+永久水桶
四~五→劣退+視情節嚴重追加水桶兩週~永久水桶
則 六 →刪除。
第二條 請遵照發文格式發文。
罰 凡未依照發文格式發文 或 刪除發文格式中不可刪除項目
則 文章一概刪除。
第三條 每日發文不得超額
為保障每個使用者前來本板使用的權利,計算方式每個ID(同一公司同一IP皆
認為同一ID)每天限貼一篇徵才文,很多工作職缺的公司,也請濃縮成一篇,
以減少板上洗板文章。
按:如有需求需要另發心情文,僅開放額外一篇文章。
罰 超額一篇視為非故意,處分刪除該超額文,
則 徵才文 或 心情文發三篇以上視為鬧板劣退。
第四條 本板禁止之文章
注音文、求職文、張爸文、空白文、一行文、詢問錄取事宜&重複揪團文..etc
無底薪、門號換現金、徵求或轉讓手機、徵義工、創業、開戶、填寫個人資料
、內文不詳、高獎金、沒有業績壓力、訓練期間不支薪、文章內含菸品品牌、
傳直銷文章、網路賺錢、正職文、板規第一條所列之項、翻譯文、部落格貼文、
按件計酬未填所需工時、家教文、文未50字、藥物試驗、酒促文,因應時代潮
流而增減。
按: 求職,請左轉出去到 Job-Hunting
正職,請左轉出去到 job
翻譯,請左轉出去到 translator
家教,請左轉出去到 HomeTeach、need_student
義工,請左轉出去到 Volunteer
其他待狀況發生,板主會陸續補充,此類文章一概刪除。
罰 白字→刪除文章
紅字→劣退
則 綠字→參照板規一
第五條 座談會業者/市場調查訪問業者使用規範
內文『必須』包含以下各項資訊:
發文格式中不可刪除項目、
活動時間、車馬費、工作地點、應徵條件、報名流程、公司完整名稱、電話、
報名截止日期並且註明是否逐一回信給所有報名者。
罰 白字→刪文
則 紅字→劣退
第六條 個人徵求一律留下姓及個人電話負責
是否為個人徵求由板主主觀判定。
個人徵求非個人代徵。
罰 違者劣退。
則
第七條 非個人徵求項目
座談會業者、市調訪問業者、補習班業者、展場活動、攝影、網拍、促銷、
外拍、經紀、搬運工讀、試吃工讀、選舉助選員、市場攤販(可以寫出攤販名)
、舞者、表演工作者、保險員、金融業者、SOHO外包(請列出接案案主外包者
名稱)、發DM、廣告傳單以及任何文宣品。並依照板務發展狀況增列上去。
非個人徵求項目僅能附上公司於營利事業登記上的全名 或 統一編號。
若無營利事業登記,請附上公司全名及負責人全名+電話。
按:此處以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np?ctNode=10817 為查詢基準。
罰 違者劣退。
則
第八條 個人代徵(代班)
也請列出前去代班的公司在營利事業登記上的全名 或 統一編號,
並請填上本人全名+電話,以示負責。
嚴禁個人代公司徵人而不留下公司完整名稱、人力仲介
罰 違者劣退。
則
第九條 代刊者責任
板友若為其他商業或非商業之目的或為獲取求職者履歷資料而冒名、代刊或提
供其它虛偽不實之資料而為刊登,板友已可能涉及違反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
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詐欺得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
八條無故入侵電腦罪、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以及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十條 代刊者於本板代刊之身分
直接以雇主論之,同雇主之相關刊登責任。
第十一條 學術型問卷
凡是學術型問卷,請先知會板主,經板主同意後使得發文,
文章內容必須有題目、學校系級、指導教授、姓名,以示負責
罰 違者刪除文章。
則
第十二條 板上秩序之維護
請遵照 PttLaw精華區《批踢踢法規集》
此外本板嚴禁濫用噓文、修改推文、跳針(推)文,一切從嚴認定。
按:此處修改推文不等於刪除推文,修改推文乃指修改原文使之失去原意。
罰 板主依情節嚴重處水桶兩星期到永久水桶不等。
則 另,跳針(推)文處水桶三天,冷靜面桶思過。
第十三條 公告文使用規範
非板主一律禁止使用,違者一概劣退。
第十四條 文章標題之規範
板主主觀認定惡意亂板之標題,一概劣退。
第十五條 法院糾紛之文章已消失之處理辦法
請透過司法機關向PTT站台調閱相關之文章以及推文紀錄。
http://www.ptt.cc/contact.html
http://www.ptt.cc/contact2.html
本板目的為提供使用者一平台,文責自負
增添第四條內文,文未50字。
增添發文格式中不可刪除項目於第五條
修正錯字...
因勞工局提連帶責任的問題,本板禁止藥物試驗徵文。
謝謝 ask 板板主 nadoka 幫忙美化 :)))
※ 編輯: wilo 來自: 112.105.90.92 (09/07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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