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part-time 板板規 (2010/08/31版)

看板part-time (打工)作者 (㊣色研所所長)時間14年前 (2010/08/31 10: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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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勞工局的要求,移除板規內不適宜之板規後,板規與法規將分兩部並進。 這裡是清純聖潔的打工板,不守法的雇主請按左鍵離開,不歡迎你們來玷污。 板規、法規、發文注意事項三位一體,違反都會處罰! part-time 板 基本板規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條 不適用行業之範圍 以下皆禁止於本板發文: 一、十八禁行業、十八禁場所 part-time 板為非十八禁看板,是故一切從嚴。 按:網咖以地區為準。 二、賭博網站、賭場、賭博性電玩業者、發牌員 三、情色行業、網路視訊聊天 四、經由本板宣判為不受歡迎之用戶以及停權之使用者、公司以及僱主。 五、所有違法工作、違反校規、學術倫理、經板主主觀判定可能造成身心問題 及社會問題之工作。 六、總工時未滿一小時,請以一小時計薪。 一~三→劣退+永久水桶 四~五→劣退+視情節嚴重追加水桶兩週~永久水桶 六 →刪除。 第二條 請遵照發文格式發文。 凡未依照發文格式發文 或 刪除發文格式中不可刪除項目 文章一概刪除。 第三條 每日發文不得超額 為保障每個使用者前來本板使用的權利,計算方式每個ID(同一公司同一IP皆 認為同一ID)每天限貼篇徵才文,很多工作職缺的公司,也請濃縮成一篇, 以減少板上洗板文章。 按:如有需求需要另發心情文,僅開放額外一篇文章。 超額一篇視為非故意,處分刪除該超額文, 徵才文 心情文發三篇以上視為鬧板劣退。 第四條 本板禁止之文章 注音文、求職文、張爸文、空白文、一行文、詢問錄取事宜&重複揪團文..etc 無底薪、門號換現金、徵求或轉讓手機、徵義工、創業、開戶、填寫個人資料 、內文不詳、高獎金、沒有業績壓力訓練期間不支薪文章內含菸品品牌傳直銷文章網路賺錢、正職文、板規第一條所列之項、翻譯文、部落格貼文、 按件計酬未填所需工時、家教文、文未50字、藥物試驗酒促文,因應時代潮 流而增減。 按: 求職,請左轉出去到 Job-Hunting 正職,請左轉出去到 job 翻譯,請左轉出去到 translator 家教,請左轉出去到 HomeTeach、need_student 義工,請左轉出去到 Volunteer 其他待狀況發生,板主會陸續補充,此類文章一概刪除。 白字→刪除文章 紅字→劣退 綠字→參照板規一 第五條 座談會業者/市場調查訪問業者使用規範 內文『必須』包含以下各項資訊: 發文格式中不可刪除項目、 活動時間車馬費、工作地點、應徵條件、報名流程、公司完整名稱、電話、 報名截止日期並且註明是否逐一回信給所有報名者 白字→刪文 紅字→劣退 第六條 個人徵求一律留下姓個人電話負責 是否為個人徵求由板主主觀判定。 個人徵求非個人代徵。 違者劣退。 第七條 非個人徵求項目 座談會業者、市調訪問業者、補習班業者、展場活動、攝影、網拍、促銷、 外拍、經紀、搬運工讀、試吃工讀、選舉助選員、市場攤販(可以寫出攤販名) 、舞者、表演工作者、保險員、金融業者、SOHO外包(請列出接案案主外包者 名稱)、發DM、廣告傳單以及任何文宣品。並依照板務發展狀況增列上去。 非個人徵求項目僅能附上公司於營利事業登記上的全名 統一編號。 若無營利事業登記,請附上公司全名及負責人全名+電話。 按:此處以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np?ctNode=10817 為查詢基準。 違者劣退。 第八條 個人代徵(代班) 也請列出前去代班的公司在營利事業登記上的全名 統一編號並請填上本人全名+電話,以示負責。 嚴禁個人代公司徵人而不留下公司完整名稱、人力仲介 違者劣退。 第九條 代刊者責任 板友若為其他商業或非商業之目的或為獲取求職者履歷資料而冒名、代刊或提 供其它虛偽不實之資料而為刊登,板友已可能涉及違反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 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詐欺得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 八條無故入侵電腦罪、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以及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十條 代刊者於本板代刊之身分 直接以雇主論之,同雇主之相關刊登責任。 第十一條 學術型問卷 凡是學術型問卷,請先知會板主,經板主同意後使得發文, 文章內容必須有題目、學校系級、指導教授、姓名,以示負責 違者刪除文章。 第十二條 板上秩序之維護 請遵照 PttLaw精華區《批踢踢法規集》 此外本板嚴禁濫用噓文、修改推文、跳針(推)文,一切從嚴認定。 按:此處修改推文不等於刪除推文,修改推文乃指修改原文使之失去原意。 板主依情節嚴重處水桶兩星期到永久水桶不等。 另,跳針(推)文處水桶三天,冷靜面桶思過。 第十三條 公告文使用規範 非板主一律禁止使用,違者一概劣退。 第十四條 文章標題之規範 板主主觀認定惡意亂板之標題,一概劣退。 第十五條 法院糾紛之文章已消失之處理辦法 請透過司法機關向PTT站台調閱相關之文章以及推文紀錄。 http://www.ptt.cc/contact.html http://www.ptt.cc/contact2.html 本板目的為提供使用者一平台,文責自負 增添第四條內文,文未50字。 增添發文格式中不可刪除項目於第五條 修正錯字... 因勞工局提連帶責任的問題,本板禁止藥物試驗徵文。 謝謝 ask 板板主 nadoka 幫忙美化 :))) ※ 編輯: wilo 來自: 112.105.90.92 (09/07 00:04)
文章代碼(AID): #1CV6TTf6 (part-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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