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護理人員法/醫療行為之責任
護理人員法第24條 :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打點滴這種行為,應該算是第四項:醫療輔助行為。必須由醫生協助或者有醫囑的情況下
護士才能執行。
而護生(護理系學生),請見:
護理人員法第37條: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
生,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除非有專業護理師或老師在旁指導,不然護生不得從事護士業務
而護士在沒有醫生的指示或協助下,也不得從事醫療行為
我覺得護士是很辛苦的,所以希望大家徵人時多找找資料,免的害到他們也害到自己~
像醫療行為(尤其是侵入性的),最好還是去醫院吧~
※ 編輯: KoreaDog 來自: 125.233.131.160 (09/09 03:03)
※ 編輯: KoreaDog 來自: 125.233.131.160 (09/09 03:05)
※ 編輯: KoreaDog 來自: 125.233.131.160 (09/09 03:09)
※ 編輯: KoreaDog 來自: 125.233.131.160 (09/09 03:11)
→
09/09 03:15, , 1F
09/09 03:15, 1F
推
09/09 04:02, , 2F
09/09 04:02, 2F
part-time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