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老闆是否有義務幫我付醫藥費?
節錄自「勞動基準法 - 98.04.22修訂版」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 59 條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另外,有沒有保勞保跟扣繳憑單一點關係也沒有。
以下節路自「勞工保險條例」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
,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
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保勞保是給自己一個完善的工作環境
當然,公司沒幫你的薪資報稅所以沒扣繳憑單,可能連勞退也一起沒有
這又是另一回事了。
該有的勞保還是要有,不要讓自己暴露在危險的環境底下。
※ 引述《grace9193 (Candy小姐=D)》之銘言:
: 2010/10/09 (六)
: 我在工作時 被熱水燙傷(二度灼傷)
: 可是公司沒有幫我保勞保 (公司裡的"每個員工"都沒有)
: 在燙傷前不久 我還剛好有問到老闆
: [我們沒有保勞健保是嗎?!]
: 老闆的回答是
: [這樣說好了 如果你們有保勞健保 對你們來說也不一定有好處
: 因為現在公司的狀況可以說是收支不平 你們也都是領時薪
: 如果給你們單據去申請反而還要扣稅
: 等到以後(公司)有需要你們扣繳憑單來抵銷公司*****的時候
: 再來申請也不遲 不是嗎?] ***** << 是我聽不懂的部分 所以沒記起來..
: 就在問完的兩個小時 我就受傷了
: 受傷後 我到休息室裡把褲襪脫下來 另外一位工讀只拿了冰水和紙巾給我
: 約過40分鐘 老闆拿了一千元給我 要另外一位工讀陪我去掛急診
: 隔天周日 我到店門口 打電話給老闆 老闆出來跟我談話
: 談話中 老闆問我昨天一千塊夠不夠用 我說"嗯"
: 可是老闆也沒提到後續的醫療費用他是否要支付....
: 我想問問版上的各位 我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 在法律上 老闆是否有義務幫我付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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