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民族掃墓節是否應放假?

看板part-time (打工)作者 (kkoowwee1102)時間13年前 (2012/03/28 02:23),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http://www.ejob.gov.tw/news/ cover.aspx?tbNwsCde=NWS20120326190909EBW&tbNwsTyp=100 職場新聞 -101年民族掃墓節及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是否應放假? 【本站訊】2012/03/26 星期一 本頁已被轉寄1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由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人事行政局) 所公布之今(101)年行事曆,將民族掃墓節(清明節)、婦女兒童節合併在4月4日 休假,引發勞資朋友關切。 陳局長指出,民族掃墓節(依農曆清明節為準,每年並不固定)、該日之前 一日為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即依序在今年的4月4日及3日,該二日均屬勞動基 準法第37條暨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由於國定假日是否放假往往 與企業排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勞基法第30條)時數、例假日(勞基法第36條)息 息相關,故各企業工時制度之施行不同,特歸納下列幾種常見制度供參: 一、實施隔週休二日者(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2週正常工時84小時): 民族掃墓節及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二日皆應放假且工資照付;另如企業 因經營之需要,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二日出勤者,工資皆須加倍發給,或由勞工 事後採補休或調移至他日休假皆屬可行。 二、實施週休二日者(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 企業工作期日如係依照人事行政總處訂定之101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施 行,並排定4月4日民族掃墓節休假1日,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已與其他工作日對 調,不生另行補假或加倍發給工資之問題,建議企業提早在內部公告及說明,避免 員工疑慮。 三、服務業或相關排休制之企業: 雖101年4月4日民族掃墓節及101年4月3日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均為勞動基準法 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 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 作,並不生加倍發給工資之問題。 四、部份工時人員(按時計酬者):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4日台勞動1字第0920011034號函核定之僱用部分 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規定,紀念日應休假,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休假日期。 若101年4月4日民族掃墓節及101年4月3日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當日雇主可要求 勞工出勤,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陳局長並強調,應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勞工之權利,雇主 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論處,最高可罰鍰至新臺幣 30萬元。工作地於臺北市之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受損情形,可撥打1999向勞工局 或勞動檢查處(02-25969998)提出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60.71.146 ※ 編輯: kkoowwee1102 來自: 114.160.71.146 (03/28 02:25)
文章代碼(AID): #1FSWMueJ (part-time)
文章代碼(AID): #1FSWMueJ (part-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