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102 年婦幼節. 清明節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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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來源:桃園縣政府
102年清明節勞工放假規定
發布單位: 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發布日期: 2013-03-13
提供單位: 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詳細內容:
今年農曆清明節恰好落在國曆 4 月 4 日,勞工朋友們該如何放假呢?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民族掃墓節應放假一天,前述
的放假基準是以農曆的清明節氣為判斷,而且,同細則另外規定「婦女節、兒童節
合併假日」,定在民族掃墓節的前一天( 4 月 3 日)亦屬須放假節日,故勞工可以
放假兩天( 4 月 3 日、 4 月 4 日)。
但是勞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可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方式,將放假日期調移為
4 月4 日、4 月 5 日兩天,不過原本的放假日 4 月 3 日要正常出勤。
惟因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不同,排班方式也相異,相關排定假日可由勞雇雙方共同
約定。若雇主要求勞工於上述休假日工作,依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雇主應發給勞工
加倍工資,也就是除當日原有薪資外,要再另外發給 1 日出勤工資;或是經勞資雙方
協商同意後,擇日補休。
( 註: 補休為 "有薪休假" )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關心您!!
聯絡人: 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勞動檢查科
聯絡電話: 3322101-6804或6805
--
4/3 (三) . 4/4 (四) 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所規範之國定假日.
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一日. 如經勞工同意出勤. 雇主應給予勞工雙倍工資,
請雇主應守法給假或給薪. 也請部份工時勞工注意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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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koowwee1102 來自: 114.160.71.146 (03/14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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