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譚宗奇 / 潭宗其 假名應徵 工作表現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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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報類型:勞工
對象 ID 或單位全名或可供辨識資訊:
譚宗奇(真實姓名)/ 潭宗其(應徵用假名)
S.J. S. <xtrainbox123@gmail.com>
因當時只透過信箱收應徵,無法確認 PTT ID
(但該則徵人啟事僅發佈於 PTT PT 板,推測應是透過板上文章來信應徵)
是否為本板文章:是
時間、地點:
工作期間:2023/06/02-04(實際工作日)
地點:台北信義新光三越 A9 館活動特展
不當行為簡述:
該名展場短期活動工讀生在短短 3 天不到工作期間有以下重大不當行為:
- 活動正式開幕當天上班遲到 30 分鐘且未主動聯繫告知
- 詐領餐費補助費用同時跟大會索取指定菜色便當
- 用餐休息時間嚴重超時未歸(1 小時以上)
- 未按指定工作崗位進行工作,自行變更輪班執勤位置(換到比較輕鬆的崗位)
- 違反工作規定於工作期間長時間使用手機
- 以假名應徵工作
上述行為均有當面對質時本人口頭承認犯錯之完整錄音存證
並於活動第三日時直接現場依法解僱以維護其他共同工作同仁權益
在解僱當天已口頭與郵件書面告知將依法支付所有已工作時數薪資、並完整支付資遣費
(按勞基法相關規範因懲戒解僱條件沒有非常明確,為避免後續爭議決定加付資遣費)
但事後譚先生拒絕提供薪資匯款帳號,而後向勞工局檢舉我方不當解雇
並索討總額超過 2 萬元之完整原定工作期間與所有預期加班時數之薪資
相關勞工檢舉案件會先經過民間第三方的勞資協調會議進行調解
(題外話,譚先生在勞資協調會議上亦遲到超過 20 分鐘)
調解會雖然不會對於勞資雙方誰對誰錯直接做出裁決
但最終調解結果是譚先生主張的部分以及索討的薪資「均不成立」
我方依然僅需支付已工作時數薪資與原始預計支付之資遣費
僅有譚先生主張該工作在發放工作人員服裝時有表明活動後可以保留
這部分我同意相關工作規定並未清楚說明遭解僱人員不得保留工作人員服裝
因此同意作出工作人員服裝費用 300 元台幣的賠償
===
針對主要情節較嚴重的兩個行為不當部分詳細說明一下當時狀況:
【詐領餐費補助】
本人公司這邊負責的只是大活動中的一個單獨委外小攤位執行
由於當班人力較少團體訂餐上較不方便
原始徵才啟事中即有告知會以餐費補貼方式進行(可自行至樓下百貨美食街用餐或自理)
後來因活動大會方面有主動協助提供便當,便現場與工讀生溝通改回直接提供便當
譚先生在工作首日提出個人有飲食上的特殊需求而無法使用大會提供便當
我方也同意並在公告在 Line 工作群組內
同意譚先生(和另名工作同仁)改回以餐費補助方式自理
但譚先生事後工作期間仍在有領取每餐餐費補助每餐 150 元的狀態下
持續逕自向活動大會方面重複領取便當
(這部分有簽收紀錄存證,對,他傻傻的簽名然後事後想到不對才回去塗掉)
後來甚至更猖狂的向活動大會索討符合他飲食需求之特定口味
因跟大會負責便當工作人員有發生其他爭執
查證下我方才得知譚先生有請領補助卻又同時詐領便當的狀況
【使用假名應徵】
譚先生在電子郵件來信應徵、Line 溝通聯繫時,均使用「潭宗其」名字
但事後收到的勞資協調會公文上本名為「譚宗奇」,因此我在事後才察覺得知此事
勞保投保時使用送出的姓名雖然是正確真實姓名版本
但這部分是由於譚先生似乎刻意避開使用他自己的郵件或通訊軟體提供個人資料
直到教育訓練當天才聲稱他手機網路不穩等原因要求直接在我的筆電上輸入資料
當下沒有想太多直接讓他順手操控我旁邊開著的筆電
僅跳轉到其他視窗避免看到其他資料
後續進行投保文件填寫時因只快速複製貼上多人的相關個資
因此並未注意到姓名部分的細微差異(事後來看應該也沒人會姓水字邊的潭吧)
這部分譚先生本人在調解會上的說法是手機輸入法輸入同音錯誤導致
但該名稱不只一次出現,且本人姓名輸入錯誤而不自覺並不符合常理
且我方依然有充足證據舉出譚先生在應徵與面試時提供的名字均非本人真實姓名
事後嘗試將該應徵者的真實姓名搜尋司法判決書,可看到相當有趣的判決紀錄
(提醒:即便同名同姓且活動範圍與年齡均高度相符
仍無法證明以下判決紀錄與該應徵者為同一人,因此下列同名者公開資料僅供參考)
2021 年 - 傷害罪
於新店線捷運與其他乘客起爭執動手打人(告訴人自行撤回)
2021 年 - 妨礙秘密
於捷運大坪林捷運站電扶梯以智慧型手機偷拍女性長裙內之臀部隱私部位
經警方搜查查扣確實有發現影片(告訴人自行撤回)
2020 年 - 傷害罪
於健身工廠新店廠與清潔人員起口角徒手毆打對方頭部(告訴人自行撤回)
2020 年 - 妨礙名譽
於捷運景平站對保全怒罵(告訴人自行撤回)
2017 年 - 侵佔罪
於健身工廠拾獲他人一隻 HTC Desire 820 手機後私自帶回家佔為己有
(判刑 2 年確認,原判定緩刑但後來因未配合保護管束而撤銷緩刑判決)
===
其實是幾個月前的事情了,但因為該人士行徑太過「奇耙」
自己從過往工作幫忙公司找電玩展工讀生到現在自己開公司雇用人力也受惠板上很多
也自認當時開出的薪資條件不差(時薪實領 220 元,完整依法承保勞保並提播勞退)
這次碰到如此之雷的工讀生請是覺得應該發上來避免其他雇主受害
慶幸有及早止血,後續展期也跟其他工作同仁合作相當愉快
因為是兒童類型的展覽,解僱後也很擔心對方在現場找麻煩影響小朋友安全
事後不只加錢多找了臨時替補人力,還多花錢請了保全在熱門檔期現場確保安全
由於該則徵人啟事僅發佈於 PTT PT 板,因此特在此發佈黑單文請其他人注意
事後個人反省與小心得:
- 本次應徵雖然有經過線上視訊面試,但當時溝通對答都還算正常因此並未提前察覺
主要可能因為對方有簡略提到一些相關經驗了但當時並未深究確認因此誤判
- 勞基法對於勞工的保障其實相當多,實務上資方要中途解僱勞方並沒有這麼容易
也還好自己公司本身就是完全遵守相關規範,包含勞保 / 勞退 / 排班 / 加班費計算
(很多工讀生都訝異我找短期工讀生還有完整投保跟甚至勞退提播的...)
因此事後即便遭檢舉投訴找麻煩時都能安然面對,當然出席調解委員會也還是花時間
但既然行得正站得住腳,我就花時間陪你耗而已
- 勞資調解會其實並不會特別偏袒哪一方,端看雙方功課各自到底做了多少
調解委員當下的目標其實只有盡量讓這件案件雙方和解就好
而不用繼續實際走上勞民傷財的法律途徑,過程會一再試著請雙方都退一點尋求共識
因此你要爭取的東西得自己查清楚法條、算清楚金額、抓好自己訴求跟可退讓底線
我也是第一次收到公文說要出席協調會這種東西(還去查這第三方單位是不是詐騙)
跟譚先生開協調會時我所有錄音紀錄 / 應徵紀錄 / 通信資料證據準備了一大疊
結果對方兩手空空開會遲到過來,連聲稱我違法解雇應該賠償多少工資的主張
自己都還算不清楚出來一個數字,這種態度要調解委員認同幫你說話也真的很難
--
你有最高的等級,我有最好的信譽
你有最好的神兵,我有最強的戰友
你有最酷的魔法,我有最真的友情
無論你有多厲害,我得到的一定比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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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2.160.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696401155.A.602.html
※ 編輯: duckhuai (61.222.160.10 臺灣), 10/04/2023 14: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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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即時止血這個決定真的不好下,畢竟短期展場工讀臨時要再補人也困難
之前做過幾次展場其實熟門熟路的工讀生很容易可以找到好混又不會被開除的生存之道
再來就是就法規上其實要解僱一個人非常之困難,要有非常充裕的證據 / 給予改善機會
大部分活動公司應該會寧願把它丟著到最後,反正多壓榨一下其他認真工讀生幫忙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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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當是大會準備好給我公司的,譚先生的簽收紀錄簽在我方公司被分配到的便當數量下
即使便當錢不是我出的,但我的理解是那些便當依然歸我公司管
詐欺雇主既領補助又領便當難道沒錯?不太理解為何我不能把此一存在事實拿出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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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調解已完成雙方已簽字,由於沒有相關保密條款
因而經考慮後決定公開相關經驗,包含揭露當事人姓名避免更多人受害
(我方公司名稱可爬文在徵人啟事中即有記載)
調解結果部分我在文中也承認確實對於收回工作服裝部分有存在瑕疵
因此對於這部分同意賠款 300 元台幣給予勞方作為補償
但其餘勞方原始主張要求的薪資部分均未成立
(其實我原本想直接等對方告上法院的,當時聽到對方連工作服裝收回都拿出來說都笑了
只是沒想到隨口說的同意補償一件 T-Shirt 300 元最後他就同意整個和解了)
另外我應該沒有提到委員見解當作結果吧?
我有提到調解委員目的也只是為了盡量讓雙方和解不上法院而已不會實際做出判決?
在調解僵持的狀況下調解委員會帶開勞方或資方單獨討論條件並提供一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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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僅在文中充分備註說拿他的名字去搜尋會看到有趣結果
這些都是公開可搜尋到的資訊,並同時提及到同名同姓不代表真的是同一人了
至於譚先生為何要用假名應徵我沒有其他推論
但使用假名應徵本身就符合懲戒解雇條件:
「勞工有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這部分就我的理解我甚至可以主張連資遣費都不付的
但因為我事後才發覺此事,因此也不想再跟勞方刻意去計較這幾千元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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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不好意思,你是資方和勞方都搞不清楚關係嗎?
還有請問你是當事人本人或是通靈看到「雙方脾氣不好」嗎
我們雙方都簽字調解完成跟支付所有原本承諾的薪資資遣費
跟提供額外 300 元台幣 T-Shirt 賠償金全額支付了
我只是針對本次透過本板徵才的負面經驗狀況盡量如實的發布出來
至於會特別提到勞方沒有提供匯款帳號這部分是因為
譚先生在調解會持續被我充分準備的證據打臉後
突然又跳針跟調解委員指稱我公司在工作後沒付他薪水
調解委員:「請問你有提供匯款帳號或其他可收款方式給資方進行付款嗎」
譚先生:「呃,沒有」
(???)
不過事後檢討上,確實我身為資方應該工作前就先索取好相關存摺影本與核對身份文件
至於疑似有前科部分,我的理解是除了少數特殊工作(例如保全)能在徵才要求良民證外
資方應該本身也是無權作這樣的要求與審查就是了,再來就是不起訴紀錄也不會列入前科
至於法律訴訟,其實調解會上的立場我就是只提供在解僱當下口頭與書面承諾過的
包含實際工作期間薪資 / 資遣費 / 餐費補貼(甚至未扣除他跟便當重複請領的部分)
對於勞方原本主張要求的費用均一概拒絕,也歡迎對方走法律途徑處理
我只是最後沒想到隨口說一下只同意對於 T-Shirt 部分賠償最後調解就成立了 XD
只能說如果他真的只是為了爭這 300 元白 T-Shirt 要這麼大費周章也不簡單...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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