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4月版規異動方向

看板soho (在家工作SOHO)作者 (傲嬌魚)時間11年前 (2015/03/25 23:54), 編輯推噓6(60110)
留言116則, 1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1.自介者的身分將排除公司類型的自介,這點以我本人依據自介內容來認定. (個人或小型工作室不在此限) 會有這點的想法是前陣子看到有業務在自介,推薦自家公司設計服務,我覺得這點已經 偏離一般SOHO,但當時版規內並無針對此情況的認定,所以當時允許那類自介存在. 2.代查專區將禁止"提供",原因如下. a:避免提供方被釣魚或是檢舉,致使帳號遭受損失 b:避免喊價行為 3.代查專區將修改"徵求"規範,徵求方只需留下聯繫資料,不得開價和要求促銷 至於細節就請雙方依據聯繫資料來溝通. 第一點有討論空間,有想法的歡迎提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0.80.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oho/M.1427298898.A.FA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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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部份的人把創業和SOHO混在一起看,雖然,SOHO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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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創業,但是SOHO就是單幫,SOHO如果有能力開立發票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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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下就算是新企業,和SOHO本質就己經偏離,版主應該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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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介這塊是不是要建議那些員工人數已超過3人以上的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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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創業版, SOHO還是叫SOHO,維持公司營運出去做業務就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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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HO接案,那跟本就不用SOHO版了吧! 專職SOHO就是在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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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在國外都是這樣, 2人以上有稅籍的公司都沒人自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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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HO , 請大家不要把SOHO放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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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 好用心的板主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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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對SOHO認定真的為個體戶FREELANCER 小型工作室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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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分清楚的確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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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開發票和SOHO我覺得關係不一定 這和你稅務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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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的稅還是歸在個人所得1X%的稅和你用公司名義書審差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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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 而且現在有些新型態的工作室也是在家工作 定期開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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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以401自己處理的狀態 與其和別人借8~10%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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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開5+1.5%的稅額還是比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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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稍後有空時 細讀大家的意見.原先我也認為SOHO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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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但也有兩三人組成的小型工作室在接案過活,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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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寫入.所以你們的意見我需要想想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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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群體的SOHO認定真的不太容易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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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目前應該都處於商業登記,開立發票機會不大,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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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開,不會有人建議用XX工作室名義開立發票,會請您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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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XX有限公司或視情況而定變更為實業社或股公司,這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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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沒有太大關係,這是體系問題,我一個人也可以開個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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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室,但我始終是一個人,當案子變多,我可以轉包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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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這時就會有勞健保的問題,跟著稅務和營運就和S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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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體係變大自然就會成為公司或工作室(實業社),自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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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自然就不能說自己是SOHO,應該指的是企業,我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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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界定就是因為SOHO產生勞務報酬單,企業體系自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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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當然自己申請發票比買好,現在只是在自介的上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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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而已,希望SOHO版與創業版要分開,不然,像印刷廠的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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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這裡自介說自己是SOHO,本來就失去SOHO版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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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的公司只有三個人,老闆睡在公司(一半是起居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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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們還是以公司規模在營運(網通產品的中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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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就不能算是S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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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我覺得創業板和SOHO如果你要這樣分根本無法達到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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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求 因為創業板=\=接案版 SOHO也=\=接案版 所以就是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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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接案子的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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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7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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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為什麼這邊要有代查這個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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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有請勞工做事,就不歸在SOHO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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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校長兼撞鐘的一人公司,其實還是可以算SOHO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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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的確是一個人在家接案(很多木工雕塑師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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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已請了業務的公司,當然就算公司,不算個人接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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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少部分兩三人合作的工作室(單指合作非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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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還是勉強算SOHO工作室的樣子,畢竟是合作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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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給薪制,屬不同專長的人合作,但界定這塊就比較模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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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有無店面來界定吧,有對外營業的店面或公司就不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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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是偶爾去創意市集擺攤賣的,又可算SOHO(好模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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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X的話一定不是SOHO啊,他有聘僱關係,也有公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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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有店面或對外工作室客戶可以隨時去拜訪那種應該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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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吧!如果有想接案的小工作室就可以改報備制,板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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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OK就准許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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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用排除法 放寬標準 但限制有某些條件的不能po在本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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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什麼條件 是一定不符合soho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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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是工作室有稅籍但不能開發票只能開收據,我們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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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號,每三個月繳一次額定稅,2千多元,我們自己有成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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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本來跟工會但是保障內容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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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較少接受勞務報酬單,都以開收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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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有兩個人,一個寫程式,一個做美術,我想知道,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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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會如何認定?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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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沒有一個定論 需要時間來思考各位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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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們那種工作室我會認為是SOHO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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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只是覺得有那種公司業務在行銷這點很不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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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喜歡業務+1 不然也可以採用排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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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soho與否與接案金額/開發票與否並無一定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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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跟是否有公司名目都未必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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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金額是那個人接案能力強弱之故,不然照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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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要限定年營業額或是個案金額來區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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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的部分我覺得有時候是接案權宜,不管你是用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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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的或是自己去申請行號開發票或收據,的確是稅務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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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而非實質上是不是soho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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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m大的意見我覺得蠻可以當一個區隔的:聘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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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案的業務上,聘雇別人或是受雇於人的狀態應該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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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soho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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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合作狀態則是排除在外。兩個人一起接案和一個是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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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應該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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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此案暫緩執行,因個人臨時因素須請假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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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23:31, , 116F
2/3點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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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4jfI-f (soho)
文章代碼(AID): #1L4jfI-f (so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