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sublease違約
共 14 篇文章

推噓1(1推 0噓 5→)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llfail (我要xx了)時間14年前 (2011/08/25 10:1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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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ings are not scalable this way. In general, the shorter the term,. the more expensive the cancellation fee would be.. 2. Even if you follow t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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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heWANDERER (癡、肥、蠢、宅)時間14年前 (2011/08/25 07:4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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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算出總共要租幾天,每天要付多少錢. 算法一,從7/11開始租. 共要租 7/11~8/31 = 51天. 每天租金 715/51 = 14.02 每天. 算法二,從7/18開始租. 共要租 7/18~8/31 = 44天. 每天租金 715/44 = 16.25 每天. 原PO答應要租給l版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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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llfail (我要xx了)時間14年前 (2011/08/25 07:3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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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前面的回的其實論點沒甚麼不同, 不過講起來比較短一點:. 1. sublease通常都是不合原本租約的 但是道義上這不夠成藉口,. 因為兩者事前都知道這一點. 2. 沒有正式簽約也不是藉口, 大家藉由都是同鄉人圖個方便應該是要彼此尊重. 3. 講過了就算數, 350到底合不合理也不是問題.. 4.

推噓3(3推 0噓 10→)留言1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hucheng (CHUCHU)時間14年前 (2011/08/25 03:3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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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分享一些觀念,給樓上參考. 其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法律上,只要雙方有意思表示,合約就成立. 你的問題是在於FB的往來訊息是否被法庭採納. 這恐怕要由法律專業律師來評斷. 然而試想,在小額法庭來說,法官問你有無同意此約定. 難到你打算偽證(重罪)? 因此是否被採納似乎也不是那麼重要.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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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8→)留言1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oloru (感謝C大借po)時間14年前 (2011/08/25 02:5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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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來美國的經驗是..... 台灣人貪小便宜的吃相最難看 !!. 就連對岸中國留學生遇到這種買賣租賃事情. 也比台灣留學生講信用的多 !. 租屋的學長就當買個經驗吧. 以後那種說要租又不租的人. 起碼先跟他收錢~即使人不在美國付錢的方式也很多種. 真的想租自然就會付. 我就遇過台灣人想跟我買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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