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修正「國民中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 (Are you ready?)時間14年前 (2012/04/04 10:54), 編輯推噓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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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 修正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三、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 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 我國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實施「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名稱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為配合「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及「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等政策之規劃與實施,本部特 進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全面檢討與研修,以回應各界對改進國 中小學生學習評量方法、成績及格之定義、核發畢業證書之條件,以及國中教育會考與補 救教學之法源依據等問題之關注。爰擬具本準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明定評量目的:納入國民教育法第一條之國民教育宗旨,列為本條第一項之評量總目 的;並採教育基本法第二條之教育目的,分別就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等主 體訂出分項目的。(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評量範圍及內涵:納入重大議題之評量,以及調整「技能」為「技能及參與實踐」, 並將「日常行為表現」改為「品德言行表現」。(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評量原則:本條分別依目標、對象、時機、方法、結果解釋、結果功能、結果呈現 、結果管理等八個向度敘述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原則。(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 評量方式:強調評量方式的選擇應依學習領域和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內涵和目標而 定,並注重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 評量時機與次數:學習領域應兼重定期與平時評量,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 。(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 評量人員:評量人員都以教師為專業評量的主題,學習領域評量人員有責任向家長與 學生告知評量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 評量結果:明定平時和定期評量應重視評量方法採數量、等第、符號和文字等記 錄評量結果;以及明定學期末應以等第總結整學期之評量結果,並指出學生未來學習的具 體建議,以引導教師藉由評量協助、輔導學生之學習;另以丙等(六十分)以上為及格之 基準。(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 評量結果之應用:呼應第二條之評量目的,明定學生、教師、家長、學校及主管機 關等主體對於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成績評量結果之應用。(修正條文第九條) 九、 成績不及格之因應:明定學習領域成績評量未達及格基準者之補救教學輔導措施,與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之輔導等因應措施。(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 畢業條件:為確保國民教育之品質,明定全國統一之核發畢業證書條件。另將逐年 檢討並調高學校核發畢業證書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一、 評量紀錄與管理:明定學習評量結果的紀錄和管理及使用不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二、 國中會考:為確保國中學生學力品質,國三下學期將辦理一次「國中教育會考」, 並規範會考之命題、組卷、閱卷、與試務工作,應確立常設性之專業評量機構,以 確保品質、避免個人資料外洩。(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三、 實施日期: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 怎麼開始,自由意識 怎麼停止,自有意思 平衡/阿弟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3.61.219.5

04/04 12:45, , 1F
所以這是法規草案~尚未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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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12:56, , 2F
恩,分享而已,最快八月一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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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15:46, , 3F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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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20:00, , 4F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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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20:24, , 5F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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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20:46, , 6F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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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21:00, , 7F
請問一下哪個網站有教育法規的更新資料嗎??
04/04 21:00, 7F

04/04 21:01, , 8F
去全國法規資料網他都是全部法規放在一起 很難找教育的~"~
04/04 21:01, 8F

04/05 12:33, , 9F
http://edu.law.moe.gov.tw/ 教育部主管法規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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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UxVJGA (study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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