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 參加暑期輔導的代理教師需納保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 (遺失的美好)時間13年前 (2012/08/13 21: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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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資是以日計 攸關勞保退休金權益的問題 請各縣市有參加暑期輔導授課但聘期尚未開始的的代理代課教師注意自己是否已加入勞保 以下是高雄市教育局的回函 ------------ 親愛的市民 您好: 有關您101年8月4日寄給局長的電子郵件收悉,茲將辦理情形敬復如下: 一、查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 、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本局),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 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又 依同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 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 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二、次查就業保險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後,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 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又依照同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 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10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 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三、以您所反映內容來看,貴子弟參與暑期輔導課程,如擔任授課教師,應與其聘期為 101年8月23日至102年7月5日擔任代理教師無涉,為另一代理(課)期間,惟該期間內學 校仍應依規定,為其辦理加保。為責令學校依規定辦理,煩請提供學校名稱,俾利妥善 處理。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與本局人事室承辦人李姿瑩,電話2011550# 2043聯繫,我們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231.201 ※ 編輯: studen 來自: 124.11.231.201 (08/13 21:29)
文章代碼(AID): #1GAFxngz (study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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