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分享]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 (ww)時間11年前 (2015/03/16 18: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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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Teacher 看板 #1L1gSBWr ] 作者: qqgogogo (ww) 看板: Teacher 標題: [分享]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 時間: Mon Mar 16 17:48:57 2015 關於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 在離島的初聘老師 不須服務滿六年 可以調動往其他離島學校 但會重新變為初聘老師 要重新累積6年 才可以調動往台灣本島 以上是我問了很多單位後 才得到的結論 以下附上兩封國家發展委員會的回覆 ------------------------------ 首先感謝陳老師對於離島地區學童教育之奉獻, 以及對於離島地區國民教育之看法與具體建議。 依據102年12月11日 總統公布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 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之初聘教師應服務6年以上始得提出介聘本島地區學校, 對於介聘至其他離島地區則未限制,合先敘明。 有關初聘教師之定義以及服務年資之計算部分,離島建設條例並未特別予以規範, 仍應回歸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另陳老師所提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修法建議, 本會將於後續辦理離島建設條例通盤檢討時一併納入考量。 敬祝您健康快樂            國家發展委員會 敬啟 ----------------------------------- 首先感謝陳老師對於離島地區學童教育之奉獻,以及對於離島地區國民教育之關心。 依據102年12月11日 總統公布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六年以上, 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經查其立法理由略以,為健全地方教育資源與人力,維護離島學生受教權益, 促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爰修正該條條文。 因此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係為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維持教學之穩定性, 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故有關初聘教師應服務六年以上一節, 係指離島地區教師獲學校初聘資格後,即須服務滿6年, 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至來函之舉例, 教師於不同離島學校頻繁調動,「累積」滿服務6年之各項情況, 應不符當初立法原意。 敬祝您健康快樂            國家發展委員會 敬啟 --------------------------------- 要調往離島的教師 一定要對這條法規有所認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0.131.7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26499339.A.835.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qqgogogo (210.240.131.70), 03/16/2015 18:05:11
文章代碼(AID): #1L1ghOmo (study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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