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分享]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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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gogogo (ww) 看板: Teacher
標題: [分享]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
時間: Mon Mar 16 17:48:57 2015
關於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
在離島的初聘老師
不須服務滿六年
可以調動往其他離島學校
但會重新變為初聘老師
要重新累積6年
才可以調動往台灣本島
以上是我問了很多單位後
才得到的結論
以下附上兩封國家發展委員會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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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陳老師對於離島地區學童教育之奉獻,
以及對於離島地區國民教育之看法與具體建議。
依據102年12月11日 總統公布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
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之初聘教師應服務6年以上始得提出介聘本島地區學校,
對於介聘至其他離島地區則未限制,合先敘明。
有關初聘教師之定義以及服務年資之計算部分,離島建設條例並未特別予以規範,
仍應回歸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另陳老師所提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修法建議,
本會將於後續辦理離島建設條例通盤檢討時一併納入考量。
敬祝您健康快樂
國家發展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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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陳老師對於離島地區學童教育之奉獻,以及對於離島地區國民教育之關心。
依據102年12月11日 總統公布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六年以上,
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經查其立法理由略以,為健全地方教育資源與人力,維護離島學生受教權益,
促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爰修正該條條文。
因此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係為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維持教學之穩定性,
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故有關初聘教師應服務六年以上一節,
係指離島地區教師獲學校初聘資格後,即須服務滿6年,
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至來函之舉例,
教師於不同離島學校頻繁調動,「累積」滿服務6年之各項情況,
應不符當初立法原意。
敬祝您健康快樂
國家發展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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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調往離島的教師
一定要對這條法規有所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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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qqgogogo (210.240.131.70), 03/16/2015 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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