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 任教滿四學期介聘用生活不便原因
公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介聘至其他直轄市、縣
(市),不受第一項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
一、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
二、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
想請問各位前輩,有人有用過服務滿4學期,因生活不便(要回鄉照顧長輩因為母親生病)
這一條借調成功的嗎?
生活不便要出示甚麼樣的證明?(來回往返車票?長輩診斷證明?還是?)
希望有經驗的前輩可以分享一下經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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