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忠嫄:修正查核準則 減爭議
■ 記者陳美珍整理
移轉訂價的概念在我國起源算很早,我國算是很有前瞻性。在所得稅法第43條之1的條文
中,早就有了移轉訂價的原則性規範,對於企業有從屬或控制關係者,發生成本與費用不
合營業常規安排時,稅捐機關就可以調整補稅。
這個條文存在已經有24年,至今沒有其他的條文輔助,包括什麼叫做「從屬」關係 什麼
又是「不合營業常規安排」 因此這些進一步的規定都付之闕如,造成徵納雙方無所適從
。
相對國際間對移轉訂價的重視度愈來愈高,包括對岸大陸都在建制相關規定。移轉訂價基
本上是政府維護租稅主權的表現,國際性組織如OECD每年都將移轉訂價列為重要研討議題
。透過會議溝通、探討,解決法規週延性與實務問題。我國也有必要加快腳步,以維護課
稅主權。
財政部原本準備要修改所得稅法,將包括關係人的範圍從目前所得稅法只限企業與企業之
間,放大到涵蓋其他的關係人。但是擔心修法的速度比較慢,不容易很快達到目的,因此
透過修正所得稅法第80條授權訂定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方式,將有關移轉計價的精
神,納入查核準中。
【2004/02/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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