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崇源:以市價基礎訂價 較佳
■ 記者馬淑華整理
移轉訂價的範圍很廣,包括企業內部間各部門或責任中心,產品或勞務的移轉訂價,也包
括關係企業間,例如在國內,或是跨越國界間不同公司間產品或勞務的移轉訂價。
不管是前者或後者,不同的移轉訂價方式會影響相關部門的績效評估及決策行為,進而影
響公司整體的績效,不能忽略。至於稅捐的影響,雖然前者可能也會影所影響,但主要仍
以後者為主。
從租稅規劃的觀點,跨國移轉時讓利潤儘量實現在低利率國家的公司,國內移轉訂價讓利
潤盡量實現在低稅率,如享有免稅、租稅限額或其他租稅優惠的公司,可節省相關的所得
稅、關稅與貨物稅等。但此種規劃必須考量相關國家的租稅規定。
企業於訂定移轉訂價方法時須特別注意,如果只考慮稅負而任意設定移轉價格,一方面可
能面臨稅捐主管機關的質疑,承受不必要的稅捐稽徵成本,另一方面則可能造成管理上的
不良後果,包括部門自主權的破壞,主管的成本和利潤意識受損。
一般常用的移轉訂價有市價基礎、成本基礎、協議、任意及雙重等計價方式。從管理目的
而言,市價基礎移轉訂價應該是大家認為較好的,因為一則它較能客觀反映產品獲利能力
及部門的經營績效,另方面它也較能兼顧部門自主及目標一致的大原則。
這樣的方法也符合租稅上所稱的常規交易原則,較不易為各國稅捐稽徵機關所質疑。在美
國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企業採用此種模式。這種方式的主要困難在,移轉商品是否有公
開市場,能否輕易取得市價資料。所以查核準則才會在比較未受控價格法外,另行規定再
售價格法及成本加價法。
管理上,為求公司整體的最大利益,有時會採變動成本或雙重計價基礎,尤其是在公司有
閒置產能的情況下,更可能採用此種模式,如果只適用公司內部間的移轉訂價,申報所得
稅時加以調整即可,但如涉及公司間,須特別注意稅務上的後果。
【2004/02/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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