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合法節稅
■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最近一件判決指出,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申報遺產稅時,只要依民法
「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提出請求,就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分配所得後再計
稅,財政部八十六年的函釋,因增加法律所未規定的限制而無效。
財政部的函釋要求生存配偶必須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或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才能申請有關
的差額分配。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民法並無這些條件的限制,該請求權是專屬於配偶的
債權請求權,在依法課稅的原則下,只要配偶提出請求,就應適用。
至於如何查核此債權的債值,法院認為這是稅捐機關課徵技術的問題,應由稅捐機關規劃
一套有效的方式來審核,而不是加列條件限制民眾行使權利,才是正辦。
本案的張姓被繼承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死亡,劉姓太太代表子女共十名繼承人申報遺產
,遺產總額合計6400萬元;但稅捐單位發現張另有存款、投資、股權等共800多萬元,核
定遺產總額為7200多萬元,應納稅額1588萬餘元,漏報稅額349萬餘元,另加罰一倍罰鍰3
49萬元。
劉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就其持股等提出辯解,並主張應扣除「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
,及免除其罰鍰。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未採劉女對於股權等部分的說詞,但就劉女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分配後再
計稅的要求,明確宣告財政部八十六年的函釋已逾越法律規定而無效,要求財政部台灣省
中區國稅局應另為適法處分,罰鍰部分因相牽連,也應一併重為處分。
中區國稅局不服輸,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指不應只憑生存配偶的片面主張,即同意
由遺產總額中扣除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
稅捐單位認為,如果生存配偶分的剩餘財產多,遺產相對減少,其他繼承人就分得少;其
他繼承人如無異議,就會出具同意書,如有異議,則應透過民事途徑爭取,稅捐機關不宜
介入私權爭議,因此才有函釋內容的條件限制,而張家十名繼承人也確有訴訟紛爭進行中
。
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認為中區國稅局的上訴無理由,中區國稅局
敗訴確定。
【2004/03/0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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