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何壽山案最有名
■ 本報記者王文玲
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請求權,主要目的在肯定配偶為婚姻的共同努力和貢獻,在婚姻關係
或財產制消滅時,可以取回屬於他自己的部分,其餘再列為遺產計算,作為課稅及繼承的
基礎。這項分配財產方式,在節稅或配偶爭產時常見。
這類案例不少,永豐餘公司前董事長何壽山過世,遺孀何蔡惠心即曾向法院提起剩餘財產
分配之訴,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也大幅減少所需繳納的遺產稅。
何壽山於民國88年過世,留下遺產約75億,元配何蔡蕙心向法院起訴主張分配剩餘財產;
扣除所負債務及個人名下財產後,何壽山剩下49億4000多萬元,她可分得其中一半,共24
億餘元,其他一半才算遺產,再由她和子女們繼承。
何蔡蕙心之舉,不但個人有鉅額進帳及節稅,遺產大幅縮水後,也減少何的二老婆子女可
分得遺產的數目,法界人士稱許為高招。
值得注意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前年修法前,適用於聯合財產制,也就是本案張氏
家族適用的情形;修法後,必須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才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而且此
一請求權已改為一身專屬權,不能讓與繼承。
【2004/03/0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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