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97年度綜合所得稅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沒了氣泡的可樂)時間17年前 (2009/05/22 19:3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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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 │ │     │     │          │  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者 │ │ │ ├──────────┼──────────────┤ │ │ │4.其他親屬(如伯、姪│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 │ │ │ 、孫、甥、舅等)未│ 關係而同居一戶者:戶口名簿│ │     │     │ 滿20歲或60歲以上無│ 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 │     │     │ 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 證明文件     │ │ │ │ 務人扶養者 │2.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者:受扶│ │ │ │ │ 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 │     │     │          │ 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 │     │     │          │ 證明文件 │ │     │     │          │3.未滿20歲者,且父或母非屬現│ │ │     │4.其他親屬(如伯、姪│ 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 │     │     │ 、孫、甥、舅等)未│ 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者:│ │     │     │ 滿20歲或60歲以上無│ 須附受扶養者父母親服務機構│ │     │ 一般個人 │ 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 製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扣│ │     │ (77,000) │ 務人扶養者    │ 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 │     │     │          │ 健康保險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 │     │     │          │ 證明文件 │ │ 免稅額 │ │ │4.無謀生能力者:須附醫院證明│ │ │ │ │ 或其他證明文件 │ │ ├─────┼──────────┼──────────────┤ │ │年滿70歲之│ │ │ │ │本人、配偶│ │ │ │ │或受扶養直│家有一老,如有一寶。│不需要險附證明文件 │ │ │系尊親屬 │ │ │ │ │(115,500) │ │ │ ├─────┼─────┼──────────┼──────────────┤ │ │ │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 │ │ │ │ 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 │ │特別扣除額│薪資 │ 得者,每人扣除10萬│ │ │ │ │2.個人全年薪資所得未│ │ │ │ │ 達10萬者,僅就其全│ │ │ │ │ 年薪資所得總額扣除│ │ │ ├─────┼──────────┼──────────────┤ │ │身心障礙 │1.有殘障手冊者 │須檢附殘障手冊或證明影本 │ │ │ ├──────────┼──────────────┤ │ │ │2.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 │ │ │ 第6條第1項規定之病│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 │ │ │ 人 │代替 │ │特別扣除額├─────┼──────────┼──────────────┤ │ │教育學費 │1.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學生證影│ │ │ │ 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 │ │ │ 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 │ │ │ │ 校的子女教育學費,│ │ │ │ │ 每個可扣除2萬5千元│ │ │ │ │2.教育學費如不足2萬5│ │ │ │ │ 千元者,以實際發生│ │ │ │ │ 數為限,已接受政府│ │ │ │ │ 補助,應以扣除該補│ │ │ │ │ 助的餘額算;但就讀│ │ │ │ │ 空大、空中專校及五│ │ │ │ │ 專前三年者不適用本│ │ │ │ │ 項扣除額 │ │ ├─────┴─────┴──────────┴──────────────┤ │列舉扣除額 │ ├────┬──────────┬──────┬──────────────┤ │ │1.對已依中華民國相關│1.現金捐贈 │取得寫有捐贈人資料、捐贈日期│ │ │ 法令登記或立案成立│ │及金額之收據正本,光明燈、安│ │ │ 之教育、文化、公益│ │太歲為有償交易不得扣除 │ │ │ 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 │ │ 贈,以綜合所得總額│2.實物捐贈 │ │ │ │ 之20%為限。 │A.土地或符合│1.取得寫有捐贈人資料、捐贈日│ │ │ 但是對中華民國政府│ 賓葬管理條│ 期及金額之收據正本 │ │ │ 及國防、勞軍之捐贈│ 設置骨灰存│2.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 │ │ ,及對文化資產保存│ 放設施捐贈│ 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 │ 捐贈 │ 法第93條規定出資贊│ │ 明,或其他足茲證明文件 │ │ │ 助維護或修復古績、├──────┼──────────────┤ │ │ 古績保存區內建築物│B.以未上市、│ │ │ │ 及歷史建築的贊助款│ 櫃公司股票│ │ │ │ ,不受金額限制 │ 捐贈者,應│1.取得寫有捐贈人資料、捐贈日│ │ │ │ 等受贈單位│ 期及金額之收據正本 │ │ │ │ 出售該股票│2.受贈單位有股票出售價金之證│ │ │ │ 取得現金後│ 明文件 │ │ │ │ 方得列舉 │ │ │ │ ├──────┼──────────────┤ │ │ │C.依文化藝術│ │ │ │ │ 獎助條例第│ │ │ │ │ 28條規定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 │ │ │ 具有文化資│該文物、古蹟之價值證明 │ │ │ │ 產價值之文│ │ │ │ │ 物、古蹟捐│ │ │ │ │ 贈政府者 │ │ │ ├─────┬────┴──────┼──────────────┤ │ 捐贈 │ │1.對於行政院、內政部或│ │ │ │ │ 各縣市政府捐款者,視│ │ │ │ │ 為對政府之捐贈: │ │ │ │ │ A.透過上述單位於銀行│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之收據、憑│ │ │ │ 設立之救災專戶捐款│條存根聯或轉帳證明 │ │ │2.災害捐贈│ 者 │ │ │ │ │ B.透過上述單位於郵局│郵局製給的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 │ │ │ 所開立之賑災專戶劃│據,如收據未記載姓名者,請自│ │ │ │ 撥捐款者 │行填寫註明。 │ │ │ ├───────────┼──────────────┤ │ │ │2.向各金融機構及郵局所│依該單位所開立載明係為賑災之│ │ │ │ 自行開立之賑災專戶捐│用途及所收受捐款者轉交受贈單│ │ │ │ 款者 │位名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 │ │ │ │或轉帳證明,若郵局製給郵政劃│ │ │ │ │撥儲金存款收據,如未記載姓名│ │ │ │ │,由捐款人自行填入 │ │ │ ├───────────┼──────────────┤ │ │ │3.對於慈善機關團體、政│ │ │ │ │ 黨或非金融之營利事業│ │ │ │ │ 等所設立賑災捐款專戶│ │ │ │ │ 之捐贈及機關、團體、│ │ │ │ │ 學校或事業單位之員工│ │ │ │ │ ,其賑災之捐獻係由機│以該單位所開具載明捐款事由及│ │ │ │ 關、團體、學校或事業│轉交之受贈單位名稱之代收捐款│ │ 捐贈 │ 災害捐贈 │ 等單位經收彙總捐贈 │收據;各該機關、團體、學校或│ │ │ │A.轉交予政府機統籌賑災│事業單位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 │ │ │ 者,視為對政府之捐贈│稱之收據 │ │ │ │B.轉交予教育、文化、公│ │ │ │ │ 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統│ │ │ │ │ 籌賑災者,視為對教育│ │ │ │ │ 、文化、公益、慈善機│ │ │ │ │ 關或團體之捐贈 │ │ │ │ ├───────────┼──────────────┤ │ │ │4.以實物捐贈者,按購入│購入供作捐贈之物品應取得統一│ │ │ │ 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 │ │ │ │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 │ │ │ │得普通收據 │ ├────┼─────┼───────────┼──────────────┤ │ │非健保: │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 │ │ │ │每人最高上│ 及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的 │ │ │ │限為24,000│ 人身保險,包含勞保、 │保險費收據正本、保險費繳納證│ │ │ │ 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 │明書、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 │ │ 人身保 │ │ 、農保、學生平安保險 │ │ │ 險費 │ │ 、國民年金保險及壽險 │ │ │ ├─────┼───────────┼──────────────┤ │ │健保: │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 │健保費收據正本或服務單位填發│ │ │金額不受限│ 及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的 │之證明 │ │ │核實認列 │ 健康保險 │ │ ├────┼─────┼───────────┼──────────────┤ │ │ │1.支付公立醫院、公務人│填具抬頭之收據正本,或 │ │ │ │ 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1.收據未具抬頭僅填病歷卡號碼│ │ │ │ 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 者,應檢附掛號證影本 │ │ │ │ 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2.收據正本遺失時,憑原醫院診│ │ 醫藥及 │ 核實認列 │ 及診所經財政部認定其│ 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並│ │ 生育費 │ 但已有保 │ 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 由該醫院診所註明「影本與正│ │ │ 險給付不 │ 院者 │ 本無異」字樣及蓋章證明 │ │ │ 得扣除 │ │3.收據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 │ │ │ │ ,應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 │ │ │ │ 項收據影本 │ │ │ ├───────────┼──────────────┤ │ │ │2.因病赴國外就醫者 │檢附國外之公立醫院、財團法人│ │ │ │ │組織之醫院者或公私立大學附設│ │ │ │ │醫院出具之證明文件 │ │ │ ├───────────┼──────────────┤ │ │ │3.支付護理之家機構及居│ │ │ 醫藥及 │ 核實認列 │ 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 │ │ 生育費 │ 但已有保 │ 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 │ │ │ 險給付不 │ 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 │ │ │ 得扣除 │ 關係者(不含作月子中│ │ │ │ │ 心)        │ │ │ │ ├───────────┼──────────────┤ │ │ │4.因牙病而非美容之所為│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 │ │ │ │ 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 │ │ │ │ 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 │ │ │ ├───────────┼──────────────┤ │ │ │5.付給公立或與全民健保│ │ │ │ │ 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填具抬頭收據正本 │ │ │ │ ,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 │ │ │ │ 醫療救護法收取之費用│ │ │ │ ├───────────┼──────────────┤ │ │ │ │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 │ │ 核實認列 │ │織醫院或依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 │ 醫藥及 │ 但已有保 │6.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者│出具之收據或證明,並經大陸地│ │ 生育費 │ 險給付不 │ │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 │ │ 得扣除 │ │流基金會驗證 │ ├────┼─────┼───────────┼──────────────┤ │ │ 核實扣除 │ │ │ │ │ ,但已有 │ │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 │ │災害損失│ 保險賠償 │天災造成財產損失 │徵所)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 │ │ │ 或救濟金 │ │災害損失證明文件 │ │ │ 部分不得 │ │ │ │ │ 扣除 │ │ │ ├────┼─────┴───────────┼──────────────┤ │ │ │1.金融機構之利息單據(收據或│ │ │ │ 證明)正本,請於繳息收據或│ │ │ │ 證明上寫借款人姓名、房屋所│ │ │ │ 有權人姓名、房屋之坐落地址│ │ │ │ ,及註明係自用住宅購屋借款│ │    │ │ 並在上面加蓋印章 │ │    │1.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2.若房屋坐落地址與申報戶籍地│ │ │ │ 址不同時,並另附戶籍資料 │ │自用住宅│2.申報扣除數=當年實際支付利息-儲蓄│3.以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 │購屋借款│ 投資特別扣除額 │ 款者不得列報扣除,但是若用│ │利息 │ │ 在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證明│ │ │3.申報的上限為30萬元 │ ,如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簿│ │ │ │ 謄本等,仍可列報 │ │ │ │4.貸款銀行有變動,僅得就原始│ │ │ │ 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 │ │ │ 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的證明│ │ │ │ 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 │ │ │ 、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登記謄本│ │ │ │ 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 │ │ │ 需含轉貸、換約前後的資料)│ │ │ │ 等影本供核   │ ├────┼─────────────────┼──────────────┤ │ │1.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 │ │ │ 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2.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 │ │ │ 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 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 │ │房屋租金│ 租金 │ ATM轉帳交易明細表 │ │ │2.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為限│ 匯款證明 │ │ │3.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3.承租地址在課稅年度係供自住│ │ │4.租金不含水電費及押金 │ 而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用切結│ │ │ │ 書 │ ├────┼─────────────────┼──────────────┤ │ │1.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人捐贈總額不│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正本 │ │捐贈- │ 得過10萬元 │註:捐贈對象的平均得票率未超│ │ 政治獻 │2.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 過2%、收據格式不符,皆不│ │ 金法 │ 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數,不得超過│ 予認定 │ │ │ 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 │ │ │3.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三項規定情形之│ │ │ │ 一者,不予認定。 │ │ ├────┼─────────────────┼──────────────┤ │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1.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 │ │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 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 │ │於規定最高限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 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 │捐贈-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 審核完成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 │公職人員│競選經費後的餘額,可於投票日年度列│ 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 │選舉罷免│報扣除 │ 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 │法的競選│ │2.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 │經費 │ │ 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20│ │ │ │ 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 │ │ │ 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經費支│ │ │ │ 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 │ │ │ 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證明文件│ ├────┼─────────────────┼──────────────┤ │捐贈- │同一組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應檢附候選人自行依協議比例列│ │總統副總│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舉扣除的協議書、向監察院申報│ │統選舉罷│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監察院審│ │免法的競│捐贈後的餘額,可列報扣除 │核完成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 │選經費 │ │結算表 │ ├────┼─────────────────┼──────────────┤ │捐贈- │1.個人透過財團法私立學校興學基金,│ │ │私立學校│ 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96年12月18│ │ │法第62條│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捐贈收據正本 │ │規定 │ 私立學校的捐款,不得超過綜合所得│ │ │ │ 總額的50% │ │ │ │2.若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 │ │ │ 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 │ └────┴─────────────────┴──────────────┘ 【註】紅色字體為一般民眾被國稅局剔除的不符理由 以上若有發現錯誤、疏漏,請來信告知~謝謝 -- /敻 V V ◆◆ 流浪一枚 不給認養/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134.29 ※ 編輯: superidea 來自: 59.113.134.29 (05/23 03:07)
文章代碼(AID): #1A5epksr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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