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政府喪葬補助&公司離職金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超越自己)時間16年前 (2010/05/17 00:5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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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hiteBig ()》之銘言: : 先謝謝鄉民之前關於母親過世報稅的解惑 : 小妹還有一些問題想請教.. : 母親過世後 : 我可請領 : ‧ 我自己的勞保:親屬過世喪葬補助 : ‧ 我母親的國民年金:喪葬補助 : 還有 母親過世沒多久 我就離職了(為主動請辭 而非被解職) 因此我還有一筆 : ‧ 公司規定的離職津貼 : 這樣的話 明年報稅時 這三筆款項會納入我個人收入嗎? : 或是有什麼憑證(如:勞保局公文、公司離職證明...)我現在要先保存好的呢? : 懇請板上高手解惑 感激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23.192.81.118 : → longloveyu:不會.............這不是收入....... 05/12 15:27 : → longloveyu:但是針對"離職津貼" 我就不清楚還有請高手回答 05/12 15:27 : → summer2010:以今年的情況來看,你列的這些如果要申報,都可以用憑證 05/12 22:51 : → summer2010:從網路下載,到時就知道會不會列入要報稅的收入了 05/12 22:52 : → summer2010:另外,相關單據雖然不一定用得著,建議還是先保存好 05/12 22:53 : 推 ivysky:請先查看一下板文 離職金 有幾篇. 05/13 12:22 : → WhiteBig:回版大 我有搜尋過關鍵字"離職金"了 05/15 14:14 : → WhiteBig:但都不是符合我需求 05/15 14:15 : → WhiteBig:到底是說"公司撥款時就要跟國稅局說明"? 05/15 14:16 : → WhiteBig:還是說我自己報稅時再附上公司的離職金證明? 05/15 14:17 : → WhiteBig:因為離職了 公司根本不太想幫我弄東西了... 05/15 14:17 : 推 ivysky:我不清楚這是離職金或退職所得?你看了離職金文章,或能分辨?05/15 16:04 : 推 ivysky:按理說,公司會開扣繳憑單? 又或者是免稅所得? 05/15 16:05 : 推 ivysky:請您補充資訊. 也請板友提供其他意見,謝謝! 05/15 16:07 : 推 eomot:看這樣的描述可能無法判斷..最直接是打電話問公司@@ 05/16 12:19 : → eomot:離職金就是退職所得的其中一種... 05/16 12:43 : : ※首先,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 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 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 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 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 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 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 定。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 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 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 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 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 ,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 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 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 ,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 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 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 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 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 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其次,再依財政部79/06/26台財稅第790119142號函釋: 釋示函令標題:【國中教職員調兼其他國中籌備處工作支領喪葬補助費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員工支領喪葬補助費,應視其屬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 ================== ^^^^^^^^ ^^^^^^^^ ,由給付單位分別辦理扣繳或列單申報。 說明: 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 ======================== 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俱屬薪資所得,故由其工作單位發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 ================================== ^^^^^^^^^^^^^^^^ 助費,應由給付單位給付時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及列單申報。 三、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之眷屬喪葬補助 ^^^^^^^^^^^^^^ ============================ 費,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編者註︰現行第10類之其他所得)規定之 ======== ======== 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給付單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 列單申報,再由受領人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額併入其個人綜合所 得總額報繳所得稅。 四、國中教職員調兼其他國中籌備處工作,如經按國中教職員支薪標準支薪,且仍具 有國中教職員身分,其由工作單位發給之喪葬補助費,依上開原則應屬薪資所得 ,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免納所得稅規定。 ※是以,本案應先辨明所謂「還有一筆公司規定的離職津貼」究竟是什麼所得? 倘若確屬「退職所得」所定義之退職金、離職金,則可適用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規定 ,倘若不符合「退職所得」之定義,則應視該筆所得給付性質而定。只要是由公司等 事業單位所給付各種名義之補助費等,泰半會歸屬薪資所得。例如:倘若以喪葬補助 費名義發給,則應視給付單位及來源而定;此時究屬應稅(且應扣繳)之薪資所得(只有 國中小免稅)抑或應稅(但免扣繳)之其他所得,則應參照上揭財政部79/06/26函釋原則 區分。 ※結論: 請逕洽 貴公司查明該筆所得之給付性質、給付單位、財源等資訊,以資辨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6.35 ※ 編輯: moft 來自: 123.193.36.35 (05/17 01:07) ※ 編輯: moft 來自: 123.193.36.35 (05/17 01:08)

05/17 01:31, , 1F
感謝moft老師詳細補充說明.
05/17 01:31, 1F
文章代碼(AID): #1By28_p4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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