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各位版大晚上好,小弟在看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時候有個地方看不懂,
條文是這樣寫的: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在贈與額中扣除之負擔,
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
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者,不得主張扣除。
其中"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者"
這段話一直看不懂是什麼意思,不曉得能否用白話一點說明呢?
例如A贈與房子給B,B要繳房貸給C銀行,這樣算間接贈與???
求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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