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付研究費
想請教
目前對象有三個
日本母公司,在台子公司,台灣國立大學
在台子公司與台灣國立大學有合作研發實驗,而必須付此費用三萬元。日本母公司說會以代收付的方式先請在台子公司付錢給此國立大學的“教授”,然後在台子公司再向日本母公司請款的代收付方式。
這樣子的方式需要取得什麼樣的憑證?又或者只需要相關匯款紀錄及合約即可?
因為不知道這樣子在稅務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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