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新聞中的法律/當資產傳承遇上CFC...
新聞中的法律/當資產傳承遇上CFC...
2025-07-07 03:00 經濟日報/ 王瑞鴻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上路後,財政部基於實務需求、納稅人所提疑義等,陸續
有過幾次修正,並設有疑義解答。特別要提醒的是,當高資產族群遇到CFC,面臨資產傳
承議題,更應及早做好規劃。
財政部先前修正CFC相關規定,從個人層級的申報義務來看,特別是高資產族群常用的信
託與保險工具,修正內容明確規範,信託受託人若未按時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最高可
罰30萬元。
另外保單架構如私募人壽保險契約(PPLI)也正式納入CFC課稅範圍,代表無論形式如何
設計,只要實質控制或享有利益的是本人,稅務機關都可以認定出哪家海外公司屬於個人
所持有的CFC。
細究相關修正,信託部分最受關注。舉例來說,受託人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或沒有據
實申報信託中的CFC所得,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即便是境外受託人,只要有委託台灣的
代理人處理,如果該代理人違規,法律責任仍會回到受託人身上。
此外,這次也明確要求「孳息受益人」需將信託中持有的CFC股權產生的營利所得納入基
本所得額申報,如果未來信託受益人名單變動,或實際利益分配比例與原先計算不一致,
不需更正、也不能退稅,這看似是簡化程序,但其實背後代表的意義是,一開始怎麼計稅
就會怎麼課,之後不管誰真的拿到錢,都不能更動這個結果。
除了信託之外,以往常見的PPLI,被不少高資產家庭拿來作為資產避稅與傳承工具。財政
部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明確指出,只要保單安排涉及非常規交易、實
質上又達到和正常交易一樣的經濟效果,就可能被認定為租稅規避行為。
也就是說,雖然保險契約上可能是由保險公司持有海外公司股權,但如果納稅人或其關係
人,實際上仍控制該公司並享有經濟利益,那麼該海外公司就會被視為個人的CFC,應依
法申報並課稅。
這代表不論用什麼形式包裝資產,只要實質控制權與利益歸屬個人,就要誠實申報。
財政部之所以如此修正,是因順應當前國際稅務趨勢。從美國重啟關稅措施、全球政經局
勢緊張,到台股、美股劇烈波動,可感受到外部環境極具不確定性,在這樣的背景下,稅
務機關更會強化對跨境資產與交易監管,特別是針對那些透過信託、保單等方式操作的高
資產族群。
今年股市波動劇烈,整體投資市場的避險需求上升,也讓不少人開始重新檢視自身資產配
置與避險手段。
但現在的重點不只是避險,更是「避罰」,如果因為不了解規定、或低估信託與保單的申
報責任,未能在期限內申報或申報錯誤,後果很可能是遭補稅、處罰,甚至導致原本設計
好的資產傳承計畫失效。
因此,CFC修正規定提醒高資產族群,合規不再是形式問題,而是一種風險控管。未來只
要涉及跨境持股、信託、保單等安排,務必要和專業的會計師或稅務顧問合作,從制度理
解、到契約內容設計、再到申報細節,都要一步步確保站得住腳。
(本文由勤業眾信私人暨家族企業稅務服務負責人王瑞鴻口述,記者胡順惠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85472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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