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CFC 認定 須納入關係人持股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21小時前 (2025/07/16 08:2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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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 認定 須納入關係人持股 2025-07-16 01:34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企業若持有境外公司股權,並達到受控外國企業(CFC)判定標準,就須依規定將其投資 收益納入所得課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常見部分企業誤以為持股比率不高,無須申 報,但若加總親屬等「關係人」持股後達50%門檻,也會被認定為CFC。 國稅局解釋,依《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我國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要件的境外低稅負地 區公司,例如香港、開曼群島等,且該公司不符合豁免條件,就必須把該公司盈餘視為投 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辦理課稅。 所謂「控制」的認定,不只看單一公司持股比率,而是須依CFC辦法所訂標準來判斷。 國稅局指出,如果我國企業加上其關係人,對該境外公司持股合計達50%以上,或對公司 具有重大影響力,就須納入CFC申報。 舉例來說,台灣甲公司持有香港A公司股權18%,原以為未達門檻而未申報CFC,但經查, 甲公司負責人的四名子女共持有A公司股權42%,合計甲公司與關係人對A公司持股達60%, 已超過50%的認定標準。 因此A公司被認定為甲公司的CFC,甲公司須依比率認列其CFC投資收益,並依法繳稅,甲 公司負責人之四名子女也需分別申報其部分投資收益。 國稅局提醒,企業在結算申報時,應主動檢視是否持有CFC,並確認是否達到股權控制或 實質控制門檻,依規定,除自身持股外,負責人的子女等血親、企業具有財務或業務依賴 關係的人,其持股也可能被合併計算為關係人,影響CFC認定。若企業在未被查核前,自 行發現有漏報、短報CFC所得,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自動補報免罰機制,國稅局強調 ,CFC制度自2023年起實施後,查核力道已逐步加強,呼籲企業與股東主動申報,避免日 後衍生補稅或受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87452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5.9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52625575.A.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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