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遺產申報 別漏股東往來債權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21小時前 (2025/07/16 08:2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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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申報 別漏股東往來債權 2025-07-16 01:35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https://is.gd/Mje0Sh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若被繼承人生前為公司股東,且公司帳上記載有「股東往來」項 下的債權餘額,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將這筆債權視為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 依法列入申報範圍。 高雄國稅局提醒,若未依規定據實申報,經查獲後除需補稅外,也可能面臨加計滯納金與 裁罰。 https://reurl.cc/jr81Am 國稅局解釋,所謂「股東往來」,指的是公司帳上與股東間的借貸或資金拆借往來,例如 股東借錢給公司周轉,或代墊支出等情形,若被繼承人生前與其投資公司存在這類金錢往 來,且截至死亡日止,公司帳上仍記載該筆「股東往來」為應付股東的債務,即構成被繼 承人的債權,依法應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在實務上,經常發現繼承人未注意公司帳冊中「股東往來」的餘額,或誤以為僅股 票、現金、不動產等資產才須申報,導致遺產申報內容不周延,進而產生補稅風險。 國稅局指出,尤其在家族企業中,被繼承人往往擁有主要股權,資金進出頻繁,股東往來 數字可能金額不小,若未主動揭露,極易遭查核補稅。 為確認債權屬實,國稅局提醒,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一併檢附公司資產負債表、詳 細股東往來明細、被繼承人持股比例、公司章程與股東會紀錄等相關文件,以供稽徵機關 審查,若繼承人無法說明或舉證,稅局仍可依帳載數據核定遺產稅額。 此外,即便公司資金尚未實際償還,該筆債權仍屬「被繼承人之應收債權」,不因未收回 而免列申報。國稅局強調,遺產稅採「實質課稅原則」,只要財產權利仍屬於被繼承人名 下,在未依法移轉或消滅之前,即應列入遺產稅計算基礎。 國稅局建議,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詳實盤點被繼承人生前所有財產,包括與 公司間的債權往來,確保資料正確無誤,才能避免日後補稅與罰鍰風險,保障自身權益。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87452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5.9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52625750.A.3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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