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土地分割有價差 當心稅上身
土地分割有價差 當心稅上身
2026-06-10 00:59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土地價值與原持有比例不相符
、前後存在價差,且彼此間未約定補償,價值增加的部分可能被認定為受贈財產,進而衍
生贈與稅申報義務。
台北國稅局說明,這類案件中,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加者,屬於受贈人,其增加部分
應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課徵土增稅;至於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減少者,則被視為贈與人,
須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共有土地辦理分割的時候,不少民眾認為只是將原本共同持有的土地重新劃分,並不涉及
買賣或財產移轉,因此不會產生稅負,不過實際上必須按照個案情況而定。
國稅局指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後,若依分割時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各共有人實際取得土
地的價值,與依原持分比例所應取得的價值不同,且雙方沒有約定以現金或其他方式補償
差額,稅捐機關將視同價值減少的一方,將部分財產無償移轉給價值增加的一方,依規定
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小明、小強兩人共有一筆土地,於2025年間協議辦理分割,依分割時公
告現值計算,小明取得的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價值增加800萬元,小強則減少800萬元,若雙
方沒有約定任何補償措施,稅法上將認定小強贈與小明800萬元財產,小強須辦理贈與稅
申報。
不過,國稅局指出,為避免重複課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受贈
人因取得價值增加土地而繳納的土增稅,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後,再計算贈與稅額,減
輕納稅人負擔。
國稅局提醒,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不應只考量土地位置、面積或使用便利性,更應留
意分割後各自取得土地的價值是否與原持分相當。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5615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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