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企業賣股所得 課最低稅負
企業賣股所得 課最低稅負
2026-06-10 01:00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https://pse.is/96svc9
近年受惠於AI產業發展及半導體供應鏈需求帶動,台股表現強勁,不少企業利用閒置資金
投入股市,藉此增加投資收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國內有價證券時,
所獲得的證券交易所得,雖依規定停徵證所稅,但並非完全免稅,仍須納入最低稅負制計
算,若漏報恐面臨補稅及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國內核准發行的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所得
停徵所得稅。南區國稅局指出,也因此許多企業誤以為股票獲利不必課稅,不過依《所得
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出售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及國內基金所產生的證券交易
所得,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作為計算基本稅額的基礎。
國稅局說明,最低稅負制設計目的在於避免部分納稅人利用免稅或租稅優惠規定,大幅降
低實際稅負,當企業計算出的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應按較高金額繳納稅款,因
此即使證券交易所得免納一般所得稅,仍可能增加整體稅負。
此外,若企業過去曾發生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證券交易損失,依規定可自發生年度次年起五
年內,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
為鼓勵長期投資,企業若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扣
除同年度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交易損失後,如仍有獲利,其餘額僅需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
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5年度課稅所得額為100萬元,按20%稅率計算一般所得稅額為20萬元
,同年度甲公司處分持有超過三年的上市公司股票,產生證券交易所得1,000萬元,且沒
有以前年度可扣除的證券交易損失。由於長期持有股票獲利可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因此
500萬元需納入計算,加計原本100萬元課稅所得後,基本所得額為600萬元。
依規定,基本所得額扣除60萬元後,按12%稅率計算基本稅額為64.8萬元。由於64.8萬元
高於一般所得稅額20萬元,因此甲公司除原本所得稅外,還須補繳兩者差額44.8萬元,最
終合計繳納64.8萬元稅款。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5615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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