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發票一年漏開三次 可處停業
發票一年漏開三次 可處停業
2026-06-18 01:46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在一年內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三次,除須補繳
稅款及接受罰鍰處分外,還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業者切勿心存僥倖。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
票並交付買受人。若漏開發票,或在發票上短開銷售額,在法定申報期限前即遭國稅局查
獲,除須就短漏開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補繳稅款外,還會按應納稅額處以五倍以下
罰鍰。
舉例來說,某商號分別於2025年2月24日、2025年10月29日及2026年1月10日被查獲漏開統
一發票,雖然違規時間橫跨兩個年度,但三次查獲時間落在首次查獲後一年內,因此除補
稅及罰鍰外,仍須接受停業處分。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應在法定時限內,據實開立發票並交付消費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7303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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