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承租人代付稅費 應併入租金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1小時前 (2026/06/25 09: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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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代付稅費 應併入租金 2026-06-25 01:35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不少執行業務者承租房屋作為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時,常與房東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房屋稅、 地價稅、保險費等相關費用,這些看似代墊的支出,在稅法上並非單純代付,而是視同租 金的一部分。高雄國稅局提醒,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應併入租金給付總 額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否則可能因申報不實而受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承租房屋供執業使用時,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 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房屋稅、地價稅、扣繳稅款、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房屋火災保險、地震 保險或修繕費等支出,這些費用雖然不是直接支付給房東,但本質上都是承租人為取得房 屋使用權所支付的對價,因此與現金租金具有相同性質。 依規定,若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代為支付租賃房屋的修繕維護費用及其他債 務,均屬租金收入的一部分。扣繳義務人在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將這些 代付費用併入租金總額計算,不可僅以實際支付給房東的現金金額作為申報基礎。 舉例來說,地政士事務所向老張(化名)承租房屋作為執業處所,雙方約定除每月支付租 金1萬5,000元外,房屋稅、地價稅及房屋火險等費用共1萬8,000元也由事務所負擔。 該事務所雖將相關費用列報租金支出,但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時,僅申報全年租金18 萬元,漏未將代房東支付的1萬8,000元併入租金總額,導致申報內容錯誤,因而遭受處罰 。 國稅局提醒,許多執行業務者誤以為代繳稅捐或保險費只是代墊性質,不屬於租金範圍, 但從稅法角度來看,只要是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原本應由出租人支付的費用,都屬於租賃 房屋的對價,應視同租金處理。扣繳義務人應留意租賃契約內容及相關費用負擔約定,據 實辦理扣繳及申報,以免因漏報或短報而遭補稅處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8641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8.2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82351335.A.4E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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