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 694 號: 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4年前 (2011/12/30 15: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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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連大法官都在清積案, 在今年最後一個工作天一口氣作成兩號解釋 :p 跟稅法有關的是釋字 694 號 爭點: 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 額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四目規定:「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 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 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 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 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中以「未滿二 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一00年一月 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亦有相同限 制),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 一年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好長, 有興趣的朋友請逕洽大法官網站 :p)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9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2.131.181
文章代碼(AID): #1E_Mhk0Y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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