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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有關營利事業"呆帳損失"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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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有關營利事業"呆帳損失"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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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an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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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2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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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而公司乃法人,設有一定之營業處所,並均依法登記於政府列管. 資料在案,故凡對該公司之文件送達,應以該登記處所為依據,. 否則不生法律上送達效力。. 至於要查詢公司登記的營業地址,請到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網址
http://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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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有關營利事業"呆帳損失"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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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9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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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先進:. 依查準第九十四條相關規定,若呆帳損失屬債務人倒閉,逃. 匿無從行使債權者,其認定要件之一為須取具無法送達之. 存證信函收執聯,並書有倒閉或他遷不明之確實營業地址.. 問題在於,若營利事業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同,則該. 條所稱之「確實營業地址」應以登記地址或以實際營業地. 址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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