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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RE: [釋字] 622號 生前贈與未繳稅 死後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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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禮拜小弟只看解釋文沒仔細看理由書就 po 文,. 這兩天把理由書仔細看完才發現, 我之前對這號解釋的理解是錯誤的 ^^;;. (原文之評論已刪). 這號解釋的爭點不在稅捐客體之有無, 而是稅捐客體之歸屬問題.. 贈與稅案件, 我的思考順序是:. 1. 贈與稅捐有無成立 (有無贈與事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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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富翁負有生前應納贈與稅之稅務債務,. 如果子女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仍應繼承該稅務債務。. 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未經核課贈與稅,經稽徵機關對其繼承人補徵贈與稅後,如已逾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經查被繼承人(即贈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已無遺產可供執行者,是否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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