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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保險 v.s 贈與稅
共 10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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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父母)->被保險人(子女)-受益人(子女). 要保人有繳付保費之義務,更改受益人及解約之權利。. 年金險在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繳費期因受益人無年. 金利益之收取,因此應無贈與稅之問題。但年金給付開. 始,年金險無保險上之對價、衡量風險之性質,因此當.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應視為贈與,有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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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86.128. 前六年,女兒也未因此而得到什麼,所以並無獲益.. 但滿期前,將滿期受益改為女兒,女兒獲益了,才有贈與的情況出現.. cerory板友的盲點太奇怪了吧~ XD. --.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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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問了一下 也翻了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94年11月11日修正). 在這邊把找到的資訊提供給板友. 在第10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也就是說 年金的生存請領 一定是被保險人活著的時候領. 生存受益人不會發生指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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