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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釋字] 673號: 所得稅法扣繳義務等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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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27→)留言3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andsomeh時間16年前 (2010/04/13 00:0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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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租稅通則第34條第1項. 自然人及法人之法定代理人及無權利能力之人合組織體. 及財產組織體之執行業務人,應履行租稅義務。此等人. 尤其應就其所管理之財產繳納租稅。. 這條規定的理由是,租稅法的主體未必都有自行作成行. 為的能力,應由他人代其作成行為,因此規定可作成行. 為之廣義代理人代不具行為能
(還有263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ippotsai (不忘初心)時間16年前 (2010/04/02 21:2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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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handsomeh (￾ ︠N￾ ￾ﰩ》之銘言:. 小弟始終認為: 以法人為扣繳義務人, 比以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更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不論營利法人與否均是如此.. 舉個例子好了. 以台積電為例.. 光薪資所得一項, 扣繳作業有多少? 需要花多少費用以履行扣繳義務?. 扣
(還有619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andsomeh時間16年前 (2010/04/01 10:2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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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侵害原則之前提為. "為達成目的相同有效之手段"大法官在理由書第三段中提到:. 另事業負責人則代表事業執行業務,實際負該事業經營成敗之責,. 有關財務之支出,包括所得稅法上之扣繳事項,自為其監督之事務。. 是上開規定課予主辦會計人員及事業負責人扣繳義務,"較能貫徹就. 源扣繳制度之立法目的",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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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oft (超越自己)時間16年前 (2010/03/27 18:0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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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財政部針對大法官釋字第673號解釋之說明.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6364&ctNode=657&mp=1.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3/26). 財政部表示,大法官釋字第673號解釋,有關「所得稅法第114. 條第1款後段扣繳義
(還有1026個字)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ippotsai (不忘初心)時間16年前 (2010/03/26 20:4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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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寫幾點評論:. 1. 第 2 個聲請案是在搞怪還是要作功德? 都補繳了還不申報,. 被罰一千多萬, 還好還有得救.. 2. 如果這號解釋是憲法報告, 就比例原則部分的操作, 應該被. 當掉當肥料:. 1) 只論合目的性, 狹義比例原則呢? 最小侵害原則呢?. 如果以給付所得的法人為扣繳義務人,
(還有57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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