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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課業] 稅務法規/遺產稅實物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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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對 L 大上引修正後第 30 條第 4 項有些想法:. 依法條文義,可以申請抵繳的課徵標的物分成這三類:. 1. 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且非課徵標的物之實物;. (這裡有一個小問題:法條文字「中華民國境內」之射程是否及於這項?). 2. 易於變價及保管之課徵標的物;依財產價值之變動情形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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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這位大大熱心解答 我有看到您的回應了. 而您的回應也剛好點出我的癥結點 我敘述如下. 假設車子及遊艇時價都沒變 就連拍賣所得價金都沒變. 很幸運的各都拍到42萬及90萬. 依照您的說法 可抵繳的稅額=42+90=132萬. 而遺產稅繳納現金部份變成180-132=48萬 也就是剩下現金要繳4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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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txp4869 (雅妍,最高\( ̄▽ ̄)/!)》之銘言:. 死亡日時價 抵繳日時價 遺產稅額. ------------ ---------- ----------. 房子 150萬 = 150萬 = 150萬. 其他 2550萬. ------------. 2700萬. 抵繳日時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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