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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課業] 稅務法規/遺產稅實物抵繳
共 7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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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ippotsai (不忘初心)時間15年前 (2011/02/12 02:1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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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對 L 大上引修正後第 30 條第 4 項有些想法:. 依法條文義,可以申請抵繳的課徵標的物分成這三類:. 1. 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且非課徵標的物之實物;. (這裡有一個小問題:法條文字「中華民國境內」之射程是否及於這項?). 2. 易於變價及保管之課徵標的物;依財產價值之變動情形又可
(還有431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ily756145 (柯吉霸)時間15年前 (2011/01/31 01:2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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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atxp4869 (雅妍,最高\( ̄▽ ̄)/!)》之銘言:. 這個徵結點在一個是未變現前的限額,一個是變現後的金額. 2者不可同日而語. 未變現前因為不易變現,所以會設限額,最多只能抵限額的稅金. 以免到時變現的金額不足以抵付稅金,一但變現後,自然可以用全部現金去抵. 不過申請在前,變現在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txp4869 (雅妍,最高\( ̄▽ ̄)/!)時間15年前 (2011/01/30 11:1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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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這位大大熱心解答 我有看到您的回應了. 而您的回應也剛好點出我的癥結點 我敘述如下. 假設車子及遊艇時價都沒變 就連拍賣所得價金都沒變. 很幸運的各都拍到42萬及90萬. 依照您的說法 可抵繳的稅額=42+90=132萬. 而遺產稅繳納現金部份變成180-132=48萬 也就是剩下現金要繳48萬
(還有45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azypanda (懶惰熊貓)時間15年前 (2011/01/30 01:5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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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atxp4869 (雅妍,最高\( ̄▽ ̄)/!)》之銘言:. 死亡日時價 抵繳日時價 遺產稅額. ------------ ---------- ----------. 房子 150萬 = 150萬 = 150萬. 其他 2550萬. ------------. 2700萬. 抵繳日時價未
(還有238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txp4869 (雅妍,最高\( ̄▽ ̄)/!)時間15年前 (2011/01/29 11:1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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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熱心幫我解答 不過看了以後才知道我一開始的初始概念可能就錯了. 以下是我一開始的初始概念 請幫我指正. 假設我有遺產總額2700萬. 遺產淨額1500萬=>遺產稅為150萬. 遺產中有一棟房子 死亡日房屋標準價格剛好就是150萬. 且到抵繳日之標準價格也還是剛好150萬(註:房屋的"時價"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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