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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股票已申報贈與但未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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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12→)留言1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adfood (我怕蟑阿螂)時間13年前 (2013/01/02 17:0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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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還是北區國稅局書面回覆. 固然我問的是假設性問題 但我希望依據政府解釋來做規劃. 卻得到截然不同的答案 實在是有點困惑. 由於先前寫郵件給國稅局信箱 XX分局回覆"財政部函釋係指不動產 未延伸至動產". 我又寫了封郵件給財政部 請求解釋該函釋是否適用記名動產(股票). 結果收到的卻是北區國稅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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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11→)留言1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adfood (我怕蟑阿螂)時間13年前 (2012/12/25 14:3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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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區國稅局書面回覆 和先前討論有些許不同. 書面回覆:.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因某乙至某甲死亡前一年始受贈2,200萬元,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為2,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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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5→)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adfood (我怕蟑阿螂)時間13年前 (2012/12/09 03:4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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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稅法專家. (1) 遺產稅法第十五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併入其遺產總額. (2) 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42號函釋略以:. 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以贈與契約訂立日為準,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假設. 某甲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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