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四個月的經歷該寫嗎?
本魯是外派工作三年後今年回台,接近無縫接軌的進入A公司工作
是有點像底層組長的職缺,上層想盡辦法凹底層員工的工作條件
透過我們組長來壓作業員,導致辦公室氣氛非常負面,做滿四個月後離職(現待業中)
但向來我未滿半年的工作在人力銀行與徵才考試填寫的資料都不會寫的
可是近期有兩個先考試後面試的職缺,於月底面試後感覺應有機會能錄取
萬一面試時隱藏這四個月的經歷,報到時繳交的離職證明與健保轉出單都是A公司開立的
新公司會不會認為有刻意隱瞞?
因為不太想於面談時另外交代這四個月的離職原因
感覺怎樣用話術包裝都不會讓面試官有好感@@
寧願用待業六個月的原因來說明
不曉得各位版友有沒有意見或是經驗提供?
因上站次數不符Salary版的資格,故PO於本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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