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離職問題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秘密花園)時間16年前 (2008/12/04 22:08),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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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這樣的同意書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力?? 對於第二點的"且不得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之期間離職" 若我真的在這期間離職,資方是不是可以告我??? 我十一月才進事務所的 因為不簽事務所就不讓你再工作了 所以很苦惱= =a 請教版上的人幫我解答一下,萬分感謝 同 意 書 1.願為XXXXXXX事務所之員工,有權享受勞健保及退休金、調薪、員工福利金等本事務\ 所之一切福利,並盡員工之一切義務。 2.同意任職二年以上,且不得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之期間離職。 3.同意任職尚未屆滿二年期間,每月自薪資中提撥新台幣?仟元為基金,俟二年期滿,\ 得隨時提取基金之本金及利息,利息係按每月複利計算(年息6%),由事務所給付。 4.若任職未滿二年,中途離職,則已提撥之基金部份將轉入員工福利金,歸其他在職員\ 工享有,?無異議。 5.離職申請需於一個月前提出。 立書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86.215

12/06 23:50, , 1F
第三點中就先扣錢下來了,應該不會再告吧
12/06 23:50, 1F
文章代碼(AID): #19D-Hb1z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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