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稅法條文適用有錯,可以向何處反映修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九條
關於進口免徵營業稅規定
第二點 關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貨物免徵營業稅
這是關稅法80年的版本規定
現行關稅 免稅規定是在49條也就是以前的26條
而目前第26條是有關於貨物暫存海關的規定
10幾年來都沒有人注意到或是想去把適用條文修改成正確的嗎?
前後修5次稅法都沒有改
想請問可以寫信去何處建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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