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證交法關於「私募」的問題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鋼琴上的貓)時間16年前 (2009/10/15 13:47),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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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driguez13 (A-rod)》之銘言: : ※ 引述《rodriguez13 (A-rod)》之銘言: : : 推 joe502:證43-6第一項前段規定以股東會特別決議行之, 08/19 22:37 : : → joe502:又公司法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 08/19 22:38 : : → joe502: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08/19 22:39 : : → joe502:既然如此為何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私募公司債? 08/19 22:40 : 雖然依證券交易法43-6第一項規定,私募應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為之 : 但因公司法第248條第二項另對於普通公司債之私募有特別規定 : 且未另規定其決議機關,故實務及學者認為, : 普通公司債之私募應依公司法第246條規定,由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即可 : <參劉連煜,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 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 是否可以直接用 證43-6 第三款之規定 該規定只提到董事會決議之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這樣是否就可以不需要透過股東會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75.178

10/15 18:44, , 1F
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3點
10/15 18:44, 1F

10/15 18:45, , 2F
除普通公司債得依同條第三項經董事會決議外
10/15 18:45, 2F

10/15 18:46, , 3F
故普通公司債私募只要董事會決議 但其他的都要股東會
10/15 18:46, 3F
文章代碼(AID): #1ArhUBeO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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