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不服補稅提訴訟 稅法教授敗訴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時間14年前 (2011/08/10 11:28),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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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517135.shtml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在東吳大學教稅法、行政訴訟法的人事行政局前局長陳清秀,被台北市國稅局要求補稅一 萬多元;他打行政訴訟主張教授的薪水應屬「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百分之卅必要費 用再計稅,被判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稅局對陳清秀的補稅處分,並未違法,相關規定縱有改善空 間,也屬立法範疇。上百名納稅人曾引用陳清秀所著「稅法總論」等書內容打官司,不過 當陳親上法庭提出學術主張,法官卻未採納。 陳清秀申報2008年綜合所得時,列報東吳教書的收入有57萬餘元,被北市國稅局認定漏報 11萬餘元,要求他補稅一萬四千餘元,他不服複查未獲變更,訴願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 。 陳清秀援引德國法律及通說,主張他在東吳專任或兼任所得的「教學服務報酬」,不是薪 資所得,而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先扣除百分之卅的支出費用,餘額再計入所得納 稅。 陳清秀說,為準備授課內容,他必須添購國外圖書資料、聘助理、參加國際研討會,這些 都是他投入的成本;如果不准扣這些成本,單純以收入為課稅對象,有違憲法特別保障教 師的精神。 另外,每周只有幾小時的兼任課,他和學校之間屬於「委任」,非僱傭關係,所得也應屬 於「執行業務所得」。 但法官認為,陳清秀以提供知識勞務換取報酬,本質上保證有定額收入,這和必須自力營 生、自負盈虧的「執行業務所得」不同。 法官也認為,考量納稅人在工作上有成本支出,我國稅法對薪資所得有「特別扣除額」的 規定,這部分將來有無修正改進的空間,屬立法決定;但現行規定並未違憲。 本案訴訟金額低,為簡易訴訟,陳清秀必須提出足以說服最高行政法院的理由,才有獲准 上訴機會。 ------------------------------------------------------------------------------ 這會不會列入接下來稅法考試的重點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195.107

08/10 13:35, , 1F
今年來不及了吧xd
08/10 13:35, 1F

08/10 18:06, , 2F
就"報載",覺得陳老師玩"法";感覺他的稅法源於葛克昌教授
08/10 18:06, 2F

08/11 17:36, , 3F
簡單來說自負盈虧>>執行業務所得..不論盈虧>>薪資所得..
08/11 17:36, 3F
文章代碼(AID): #1EGVh9BF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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