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遺產贈與稅法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加油!!好嗎??)時間14年前 (2011/08/24 22:27),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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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法第17條第一項第二款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 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 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可是遺贈法第17條第二項後段說到 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那假設 父親(被繼承人)---->兒子25歲(第一順位但拋棄繼承)---->孫子2歲(第二順位) 那扣除額是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以拋棄繼承前可扣除的45萬為限 還是適用第17條第二項,連45萬都不能扣 這裡疑惑很久 煩請知道的大大幫忙一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57.134

08/24 22:54, , 1F
應該說,拋棄繼承不能增加扣除額,但一樣能享有扣除額。
08/24 22:54, 1F

08/24 22:54, , 2F
所以如果孫子繼承,還是只能扣除45萬
08/24 22:54, 2F

08/24 22:57, , 3F
那個第二項是在說兒子,不再適用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08/24 22:57, 3F

08/24 23:09, , 4F
舉例,爺爺有二個孩子、四個孫子,而爺爺去世,孩子皆拋棄
08/24 23:09, 4F

08/24 23:10, , 5F
此時只減45*2,而非45*4(孫字輩)的扣除額,這樣你有比較了解
08/24 23:10, 5F

08/24 23:16, , 6F
樓上正解
08/24 23:16, 6F

08/25 10:00, , 7F
了解!謝謝兩位的講解!
08/25 10:00, 7F
文章代碼(AID): #1ELGf61-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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