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營業稅法 購買外國勞務之稅額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買你妹的)時間14年前 (2012/02/15 10:38),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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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第36條有個但書 但買受人為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 ,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者,免於繳納 我的問題是因為國外機關在台無特定營業場所 所以他的銷項稅額 也就是國內買受人的進項稅額 是由國內買受人負責繳納 那是不是就是說 國內買受人在這部分的進項稅額感覺就像是 不能扣抵的 所以供應給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者 才免於繳納 是這樣嗎 還是我的觀念有誤 煩請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2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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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繳納又為進項憑證,另供應稅用,又可扣抵,左手進,右手出
02/15 17:47, 1F

02/15 17:48, , 2F
形同脫褲子.............多取一舉;故僅供免稅用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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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Enga83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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