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所得稅法-信託部分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時間10年前 (2015/11/05 12:00), 10年前編輯推噓1(107)
留言8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各位大大,不好意思,有幾條條文一直撞牆,麻煩各位大大為我解惑。 所得稅法: §3-4 Ⅳ 符合§4-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 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4-3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公益 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 不適用§3-2及§4 Ⅰ 17款但書規定: 一、受益人為信託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費用外, 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消滅時、信託移轉於各級政府、 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我的問題就是,§3-4說符合4-3要課稅,但4-3不是又說不用課嗎?? 另外問一下各位大大,稅法考試是理解後,真的有需要一字不漏的背起來嗎?? 還是知道意思後,可以依自己理解的說法作答?? ※ 編輯: miracle0718 (220.139.215.180), 11/09/2015 13: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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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版上先進能幫忙解惑的嗎???
11/09 13:42, 1F

11/10 14:49, , 2F
4-3的受益人指的是營利事業的信託利益免納入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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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4:54, , 3F
3-4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計入受益人的綜合所得課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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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想法是這樣,有錯請糾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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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4:57, , 5F
再來如果你寫法條的話,很少人能ㄧ字不漏的寫出來,但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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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的字一定要寫出來,法條也不要自己亂加字
11/10 14:57, 6F

12/02 22:53, , 7F
謝謝大大的解惑,因為一直沒人回,所以就把推文追蹤
12/02 22:53, 7F

12/02 22:53, , 8F
取消了,現在才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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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EjHlvn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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