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所得稅法-信託部分
各位大大,不好意思,有幾條條文一直撞牆,麻煩各位大大為我解惑。
所得稅法:
§3-4 Ⅳ 符合§4-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
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4-3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公益
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
不適用§3-2及§4 Ⅰ 17款但書規定:
一、受益人為信託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費用外,
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消滅時、信託移轉於各級政府、
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我的問題就是,§3-4說符合4-3要課稅,但4-3不是又說不用課嗎??
另外問一下各位大大,稅法考試是理解後,真的有需要一字不漏的背起來嗎??
還是知道意思後,可以依自己理解的說法作答??
※ 編輯: miracle0718 (220.139.215.180), 11/09/2015 13: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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