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會計師看時事╱跨境電商稅事 參考百貨模式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David Chou)時間9年前 (2016/09/02 15: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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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動通訊等新興科技的發展下,「跨境電商」成為當紅商業模式 。業者紛紛跨足搶攻「滑」世代消費商機。然而,為了維持租稅正義, 財政部正積極研議營業稅修法,避免稅基不斷流失以及對國內業者的不 公,跨境電商最快明年就得繳稅。 財政部今年針對網路交易進行重點選案查核,並已針對知名國際旅 遊訂房網站開罰。根據財政部的說法,國際訂房網站若在台灣設有營業 處所,招攬國內飯店合作、接受消費者訂房、並收取佣金或手續費,則 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發票繳稅。 然而,消費者究竟是跟「網路平台」進行交易?還是跟在平台上的 「商品供應商」做交易呢?以報載財政部所查獲的訂房網站為例,財政 部似乎認為訂房網站應該在和消費者結算住宿費用時,開立「受託代銷 」統一發票給消費者;此外,與國內飯店業者結算時,則應從飯店業者 取得「委託代銷」進項憑證,並就其取得佣金的部分,開立統一發票給 合作飯店。 顯見,網路平台扮演角色的認定,將影響網路平台自身銷售額的認 定方式,也對供應商產生極大稅負影響。 從財會處理的角度分析,有關主理人與代理人的認定,主要包括網 路平台對完成合約是否須負主要責任?客戶訂購商品的前後、運送途中 或退貨時,是否須承擔存貨風險?對商品或勞務是否具有訂定價格的裁 量權?對於用商品或勞務向客戶收取金額是否承擔信用風險?至於從稅 務處理的面向來看,稅局則比較著重在中間者是否有瑕疵擔保責任的認 定。 由於財政部對於所查獲的國際訂房網站,似乎定義其在交易行為當 中扮演「代理人」的角色,因此除要求國際平台業者開立發票外,也要 求在台供應商須依網路平台售價開立發票,再由網路平台業者認列佣金 或服務費收入。 換言之,在這樣的模式下,在台電子商務供應商除因營業額提高而 增加營業稅負擔外,其所給付予境外平台業者的支出,也因須判定是否 屬於台灣來源所得,而可能另有扣繳義務 。 在目前微利時代下,跨境網路平台多半握有強勢的談判籌碼,因此 ,國內供應商只能默默買單,嚴重影響業者競爭力,即使財政部目前在 研議要求跨境電商來台都要辦理稅籍登記申報營業稅,對在台供應商所 面臨的稅務議題幫助並不大。 電商交易模式建立於合約訂定關係,但消費者在網路平台上用手滑 購商品的購物模式,其實與用腳逛百貨公司的購物模式一樣,平台業者 與供應商的關係也跟百貨公司與供應商的關係一樣,都訂有一定的結帳 期間及抽成百分比,及非由供應商自行收款的特性。 百貨公司「先銷後進」的稅務處理已行之有年,並已放寬至一般的 專櫃,如財政部能藉由此次研議要求跨境電商辦理稅籍登記時,針對符 合一定條件下的境外平台業者,得參考財政部有關專櫃與專櫃貨物供應 商函令,適用先銷後進的交易模式進行稅務處理,除能弭平國內外電商 業者不公平競爭外,也將有機會解決部分網路商品供應商現階段所面臨 的稅務窘境。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tory/7244/191991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2.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72802565.A.514.html
文章代碼(AID): #1NoIy5KK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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