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證交法兩題請益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s900236will)時間5年前 (2020/07/30 23:38),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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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26-3第二項 不得由代表人同時當選或十擔任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27第二。 問題:公司法27(2)也規定不得同時擔任董事/監事。26-3是指法人不得派代表人當選董事/或 當選監察人嗎? 2、 A 上櫃公司近期 研發一款醫療科技產品獲得重大突破,研發團隊成員甲之配偶乙的證券帳 戶,在 A 公司產 品獲得重大突破後,但尚未公開發表此消息前,即以每股新臺幣(下同)400 元買入 A 公 司 股票 5,000 股, "研發團隊成員甲之配偶乙的證券帳戶在消息公開前賣出" 甲乙是否構成內線交易? 我學到的(包含網路上公職王的解答): 有分甲說乙說,並用證157-1第七項準用證22-3規定。 不懂的點是為何要複雜化 我的想法:若乙知情>157-1第五款,從前四款獲悉消息之人>>乙構成 若乙不知情,直接適用157-1第一項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甲以配偶乙名義買賣> 甲構成 怎麼會適用第七項證22-2第三項呢?? 感謝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8.1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596123482.A.80A.html

07/31 18:42, 5年前 , 1F
1.證26-3的意思是經核准 同一法人可以指派數人 但只
07/31 18:42, 1F

07/31 18:42, 5年前 , 2F
能全董或全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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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7:40, 5年前 , 3F
但有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欸 是核准後 可以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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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7:40, 5年前 , 4F
擔任嗎
08/01 17:40, 4F
文章代碼(AID): #1V8kbQWA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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