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之一的修正
各位大大好,
針對114/1/1起適用的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之一的修正有些疑問想請教實務上作法~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
於該條文修正後是否一定是「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折讓單呢?
因原本條文是「得以」,小妹我所在的公司一直都是開四聯紙本折讓單請買受人蓋章,
而條文修正後是否是指「不能」使用紙本四聯式折讓單作為憑證?
如有哪裡沒有搞清楚還請不吝賜教!謝謝
附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之一修正前後條文:
https://i.imgur.com/sbH3V1v.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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