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IFRS關於"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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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ohman2 (Yatta Yatta!)時間16年前 (2009/12/20 19:5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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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很感謝你的熱心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後來我再confirm後,我想他的意思應該是說. 如果put權條件去掉之後. 原來的金融負債部分也就隨著消失,自然每期就不用再去評這塊. 應該不是IFRS1關於豁免的這部分規定. IFRS21所提的三大主題中,的確也沒有關於公司債的部分. 但是關於ECB中,
(還有9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hostponny (ponny)時間16年前 (2009/12/19 18:0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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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個人的認為,券商說的可能有點誤解IFRS1的一項規定,IFRS1中有規定. 4項豁免的排除規定,其中有一項是已除列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適用追溯重. 編,發行ECB時,帳列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賣回權,已在平時列入評價損益,. 何來匯兌損益不計,何況IAS21並未有相關規定,即使IAS39亦無
(還有41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ohman2 (Yatta Yatta!)時間16年前 (2009/12/15 20:1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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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實務上遇到一個關於ECB的問題. 由於2013年開始要接軌IFRS,. 目前以已採用IFRS的前提去假設,. 評估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ECB)"的後續影響. 現在遇到的問題是,. 有券商表示,若將ECB中,債權人的"put權"取消,其餘條件皆保留. 則發行期間的"匯兌損益"可以不計??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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